长沙启动为期三个月的异地用警专项整治

2012年03月29日 10:00   来源:红网   刘怡斌
    红网长沙3月28日讯 从即日起,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启动为期三个月的异地用警专项整治,重点对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等区县(市)城区套牌、假牌、无牌、走私、盗抢车辆等涉牌、涉证交通违法行为及酒后驾驶违法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此次整治行动将由交警部门机动、特勤大队民警与四区县(市)大队民警协同作战,行动中的暂扣车辆由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统一开具强制措施凭证,先行把暂扣车辆停放在四区县(市)大队停车场,待行动结束后统一开回支队停车场,由支队统一处罚。

    今天在望城区的整治行动共出动警力三十余名,查获酒后驾车违反行为4起,查扣涉牌涉证车辆24台。

    相关背景:

    涉牌涉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酒后驾驶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责任编辑:龙巍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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