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今天上午在广州召开。 王俊霞 摄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今天上午在广州召开,《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广州市绿化条例》等提交大会审议。其中,《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租赁治安规定”(修订草案))的一些修改引人关注。“租赁治安规定”(修订草案)将租赁房屋的主体范围扩大到全体租住人口;对以小时、天数为租期出租房屋,规定出租人未即时报告治安信息且逾期未改的,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010年,广东全省出租屋发生各类案件12.8万宗
据了解,当前,广东省有各类出租房屋约1092万间(套),居住人员有2152.7万人,其中,属流动人口2060.8万人,占全省流动人口总数的74.3%。2010年,全省出租房屋内共发生各类案件12.8万宗,发生火灾、煤气中毒等治安事件606起,利用出租房屋从事制售假、传销等违法活动657起。出租房屋也是治安管理的薄弱环节,违法犯罪人员经常以出租房屋为落脚点,出租房屋极易成为违法犯罪和藏污纳垢的场所。另外,广东省租赁房屋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如大量常住户口人员租赁房屋居住,原《规定》只将适用范围局限于流动人员,既存在漏洞,也有失公平;乡镇、街道负责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开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依据不足;出租人与委托代理人在管理出租房屋时治安责任不清;以小时、天数为租期出租房屋的行为难以定性和处罚等等。因此,有必要通过修订《规定》解决上述问题。广东省公安厅副厅长郑东进一步解释道,2004年以来,国家和省先后出台了《行政许可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有关向出租人收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费、公安机关核发《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申领暂住证、出租人法律责任等内容已不符合上位法的规定,应当予以修改。
出租屋不得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员
“租赁治安规定”(修订草案)不分章节,共设26条。将租赁房屋的主体范围扩大到全体租住人口,不再局限在“流动人员”。郑东解释,这主要考虑广东大量存在常住户口人员租赁房屋居住的现象,随着城市房价的高企和人口流动性的加强,将会有更多的人选择租赁房居住。其次,流动人口的范围较难界定,大量跨县、乡镇的人员无法纳入管理。将租赁房屋的主体调整为全部租住人口,既有利于加强管理,又有助于防止对流动人口的歧视,建立公平、公正的法制环境。“租赁治安规定”(修订草案)还明确指出,规定只适用于广东本省行政区域内租赁房屋用于居住的治安管理活动。同时将社会治安问题较为突出的农村宅基地出租房纳入管理范围。“租赁治安规定”(修订草案)规定了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实行治安信息报告制度。规定,出租人出租房屋或者承租人转租房屋,应当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告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负责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的机构。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出租人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报告。规定承租人发生变更、房屋转租时,出租人、承租人可以通过电话、短信、网络等方式报告。“租赁治安规定”(修订草案)规定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员。还对以小时、天数为租期出租房屋的违法行为实行重罚。规定对出租人未配备租住人员信息采集系统、未即时录入租住人员基本信息或者未即时报告治安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分别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