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拟修订房屋租赁条例:禁租给无身份证人员

2012年03月30日 16:41   来源:南方人物周刊   
    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员、签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派出所登记备案……昨日,笔者从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正在分组审议的《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修订草案)》(简称“草案”)中发现,法规修订时取消了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许可制度、签订治安责任书制度,设定了治安信息报告制度,草案提出,出租房屋,房东要向有关部门报告“治安信息”,还要承担一系列“连带责任”。

    租赁房屋主体扩大

    调整为全部租住人口,不再局限于原有的“流动人员”

    记者注意到,草案将原先《广东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去掉“流动人员”的限定,改名为《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并将租赁房屋的主体调整为全部租住人口,包括流动人口、户籍人口和境外人员,不再局限于原有的“流动人员”。

    省公安厅副厅长郑东称,此举主要考虑到当前广东大量存在常住户口人员租赁房屋居住的现象。他说,随着城市房价的高企和人口流动性的加强,将会有更多的人选择租赁房居住。将租赁房屋的主体扩大到全部租住人口,既有利于加强管理,又有助于防止对流动人口的歧视,建立公平、公正的法制环境。

    新设治安信息报告制

    房东出租转租停租均要在限期内报告治安信息,未及时上报可罚款

    草案显示,广东将取消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许可制度、签订治安责任书制度,新设定治安信息报告制度。现行的规定下,房东把房子出租给流动人员,先要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10个工作日内核发。草案去掉了“许可”环节,增加了“治安信息报告制度”。

    草案要求,出租房屋时,出租人必须查看承租人及其全部同住人员的身份证件,在承租人入住后24小时内,对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告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负责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的机构。通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租赁房屋的,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告。

    此外,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出租人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报告。承租人发生变更、房屋转租时,出租人、承租人可以通过电话、短信、网络等方式报告。

    草案提出,未及时做到上述这些,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草案规定,对以小时、天数为租期出租房屋,出租人未即时报告治安信息且逾期未改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郑东表示,治安信息报告制度有利于公安派出所和有关机构及时了解租住人员的变动情况,解决当前普遍存在的底数不清、情况不明、漏管失控的问题。

    个人信息如何保证不被泄漏?草案明确,公安机关、有关管理部门、乡镇、街道负责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的机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中获悉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用于治安管理工作以外的用途。否则将被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此,有人大代表认为处罚太轻。

    明确各方责任

    出租人负“连带责任”,不得租屋给无身份证人员等,否则将面临处罚

    草案还明确了出租人、公安派出所、有关管理部门、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机构、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治安管理责任。

    除了报告信息,出租人还必须负起“连带责任”。草案要求,出租人需配备租住人员信息采集系统,即时采集信息并向公安派出所报告,还要有专职管理人员。草案规定,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员;定期对出租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出租的房屋内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等。如果房东未做到这些,面临的将是处罚,比如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草案还规定,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做好对承租人和留宿人员的查核、登记工作,指导、监督出租人和承租人依法履行治安责任等。乡镇、街道负责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受公安机关委托,可以承担相应职责。此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负责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做好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

    热议

    处罚规定过多?“连带责任”难操作?

    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修订草案)》不再设置前置条件,将管理重点转移到掌握出租人、承租人的租住信息上,并结合当前社会管理的工作实际,引入服务的理念进行法规修订。昨日审议现场,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治安信息报告制度等提出了不同意见。

    寓管理和服务理念于法规

    对于草案中法律责任的设定,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欧广源在分组会议上指出,出租屋管理不能只靠罚款,对法律责任的设定,还是要人性化一些。不能把出租屋看作是另类,其对解决广大群众住房需求,特别是外来人口的居住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欧广源强调,在修订法规过程中,应该寓管理和服务的理念于法规中,贴近社会实际,贴近群众诉求,多听取各方的意见,为实际工作提供法律支撑。

    省人大代表辛瀑表示,设定的处罚规定应该越少越好,做好出租屋的治安不能靠“限”,“限”并非治理社会的基本章法。首先要肯定出租屋在城市化当中的贡献,其次,从纯粹限制的角度来治理社会,本身起点就太低,有关部门在治安管理方面也应该更多地引入管理和服务并重的机制。

    “连带责任”规定要科学

    关于出租人责任连带的规定,省人大代表褚国祥指出,“修订草案中连带责任的很多条款是关于出租人的。”褚国祥认为,出租人的连带责任,必须科学、依法和具有操作性。比如规定出租人应检查承租人,就较难操作。同时也应该规定管理机构的管理责任。

    省人大代表许家瑞指出,草案既有出租人要向公安机关报告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定,也有出租人查看承租人身份证件的要求,这些规定有的是为职能部门管理的方便,但应该找一个比较合适、符合社会发展方向的平衡点。建议尽量缩减类似规定,减少群众的不便。

    

(责任编辑: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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