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近日,本报记者接到山东枣庄市海河航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先生来信,反映安徽芜湖铜陵海事处在一起内河交通事故当中,以推定执法,在没有调查清楚,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指责该公司路过的“鲁枣庄拖0818”船队是一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方。
据了解,2011年7月30日1时40分左右,长江下游航道里程约448公里处,即铜陵水道右岸横港某单位码头水域,发生了一起船舶触损事故。一艘船舶与某单位油码头相撞,导致该单位码头趸船向下游方向移位,第一节长30.5米钢质栈桥脱落入水,栈桥局部变形。经现场勘验,码头输油管、电缆线等设施也不同程度受损,趸船尾部护舷及主甲板3个空气管擦痕,损失巨大。肇事船舶很快逃逸,该单位从事故现场打捞出1只重约500KG的霍尔锚和长度约75米、直径为22MM——25MM不等的锚链,除此之外,没有留下任何痕迹。据芜湖铜陵海事处称,上午九点才接到该单位的报警电话。因报案不及时,他们错过了最佳追踪时间。
鲁枣庄拖0818船队喊冤
记者电话采访了王先生,电话里他告诉记者:“去年,枣庄航运公司收到一份安徽芜湖铜陵海事处作出的内河交通事故结论书。结论书是根据材料和相关证据,从而推定肇事方为我公司‘鲁枣庄拖0818’船队,并要求负事故全部责任”。
面对这样一份从天而降的事故结论书,王先生感到不可思议。他说:“2011年7月24日,我公司所属的‘鲁枣庄拖0818’船队从江苏淮安出发前往铜陵海螺码头装货。自始至终都没有在该单位码头前沿水域锚泊,这次事故与我公司船队没有半点关系,铜陵海事处却武断判决,胡乱作为,硬生生把责任强加给我们,这真的是比窦娥还冤。”
为维护合法权益,还自己清白。2012年1月18日,枣庄航运公司向安徽省芜湖市海事局提起内河交通事故重新认定申请,要求撤销芜湖铜陵海事处的结论,本次事故我公司不承担责任”。
铜陵海事处推定引质疑 为进一步核实事情真相,记者来到了芜湖铜陵海事处。该处张处长告诉记者:“我处接到报警后,办案人员赶到事发水域进行勘查。由于报案不及时,肇事船只已经逃逸。该单位油码头提供了从现场打捞的肇事船只丢掉的锚链,这些锚链直径不规则,22MM——25MM都有。办案人员对近几日在铜陵水域停泊的船只进行排查。在现场取证时,过往船只提供了对‘鲁枣庄拖0818’船队不利的证据。经核实,枣庄航运公司船队未及时到达铜陵港装货。结合种种疑迹,虽然没有直接证据,不能肯定其一定是肇事方,但是有旁证,因此我处也只能推定‘鲁枣庄拖0818’船队为本次事故的肇事船只,并作出结论书,认定‘鲁枣庄拖0818’号船队为肇事方。”
张处长的说法受到质疑:内河交通事故结论书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文书,是事故当事人承担何种程度民事责任的证据。然而,该事件中,芜湖铜陵海事处对于这样一份将引起公民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更的法律文书,仅靠推定令人质疑。
律师说铜陵海事处判定证据不足
针对此事,记者联系了业内一位律师,向其咨询。该律师表示:“芜湖铜陵海事处所依据的相关材料和证据,枣庄航运公司均提出了反对之声。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的进行核实调查。仅根据当前充满质疑的材料与证据推定肇事船舶为‘鲁枣庄拖0818’船队,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力不够,因此现有的证据与枣庄航运公司船队并不具有确凿关联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十八条明文规定:“海事管理机构进行调查和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公正”。此案件进展本报将继续关注。(钟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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