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消息,江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社部、财政部批准,江苏今年仍然从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据了解,此次养老金调整的范围和对象是参加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11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此次普调的标准是每人每月按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10%增加。
基本养老金至少增加10%
根据规定,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按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10%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据了解,江苏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水平去年底已达到1623元,按照10%的增幅调整,江苏至少要人均增加162.3元。
退休人员按10%标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较低的,各地可根据当地养老保险基金、财政承受能力和退休人员养老金替代率水平,结合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等情况,在苏南地区不高于200元、苏中地区不高于190元、苏北地区不高于180元的范围内,具体确定调整标准;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的生活费标准也可比照执行。具体办法由省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011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人员,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30元、40元和50元;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0元、30元和40元。
适当增发部分人员养老金
此次调整,还将适当增发部分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包括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发330元。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正高每人每月增发330元,副高每人每月增发230元。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0元。退休人员中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每人每月增发50元。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两个以上增发条件的退休人员,按就高和不重复的原则确定增发金额。
而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江苏省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文件精神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列支。
(责任编辑: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