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确定自4月1日起,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进行调整。
根据通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5区和济南高新区由月人均400元提高到450元;长清区由月人均380元提高到400元。章丘市和平阴、济阳、商河县政府负责根据当地有关统计数据,对各自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作出相应调整。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年人均不低于1800元提高到2300元;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3600元提高到420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2300元提高到2600元。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参照当地有关统计数据确定公布,并报市政府备案。
(责任编辑: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