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出台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能否遏制错案发生?

2012年04月05日 20:32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郑州4月5日电题:终身追责能否遏制错案发生?

    中新社记者 李贵刚

    “谁办案,谁就要负责一辈子。”有着“明星法官”之称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在今年全国“两会”上的一番言辞4月5日得以“兑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当日出台并施行《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

    该办法规定:谁有决定权,谁负主要责任,其他参与者负次要责任;下属出错案,主管领导有责任;对错误决定持反对意见者不负过错责任等。同时还规定:即便是被发现的错案当事法官已升职、调离、辞职或退休,同样要承担相应责任。

    人民法院是社会公正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是这道防线的守护者,社会公众给予其最大的期望。然而近年来,法院系统的错案时有出现,先后见诸媒体、获得纠正的有“佘祥林错案”、“赵作海错案””、“天价过路费案”等,引起海内外人士的关注和民众对司法公信力的质疑。

    分析这些错案的产生,既有个别法官素质低下、责任意识淡薄,甚至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法院内部监督管理不力,错案责任追究机制没有充分发挥作用等方面的问题。

    上述错案被纠正后,相关法官、涉案人员均受到了法律制裁。但对那些错案中的当事人和社会民众来说,最关注的不仅仅在于事后问责,而是如何避免或者杜绝错案的再次发生,这才是最终目的。

    在今年全国及河南省“两会”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纷纷对法院错案责任追究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完善和落实错案追责制度。河南此次出台这一办法,顺应民意的呼声和要求。

    事实上,“错案责任追究制”并不是新鲜名词。早在1998年,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便出台《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对程序和执行等方面法官承担责任的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并非终身追责。

    河南省高院纪检组长王宏昌当日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旨在避免错案发生,减少错案率,提高案件审判质量,提升司法公信力。

    王宏昌说,“错案追责无期限,什么时候都要承担责任。”上级法院认为下级法院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错案责任而没有追究的,可经院长决定,责令下级法院启动错案责任追究程序。

    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赵新河在接受中新社记者采访时亦表示,此举有助于从审判者角度减少错案,增强法官责任意识,提高审判权威和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错案发生。

    不过,也有人对此持怀疑态度,认为此举不具有可操作性,担心会挫伤法官办案积极性、滋生司法腐败等。王宏昌对此解释说,此举主要针对的是法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引起的错案追责,不会挫伤法官办案的积极性,更不会同属一个系统而“护短”,社会各界均可监督。(完)

    

(责任编辑: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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