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最大城中村拆迁安置被曝违规 合同漏洞百出_中国经济网——国家经济门户

武汉最大城中村拆迁安置被曝违规 合同漏洞百出

2012年04月09日 09:05   来源:人民日报   
    拆迁安置合同漏洞百出,“不存在的村委会”成合同甲方

    吴兰英向记者出示了一份《房屋还建协议书》。作为拆迁安置的重要文件,协议书中的“安置单位”(甲方)是姚家岭村委会,开发商尚文公司只是作为丙方存在的。

    “这份合同有很大问题。”吴兰英说,姚家岭村委会在城中村改造之后就不存在了,怎么还能够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在群建村,记者看到被拆迁户所谓的“村委会”挂的是“星星社区居委会”和“中共星星社区委员会”的牌子,村委会的牌子已经不存在,而村民拿到的协议书上却仍盖着“洪山区人民政府洪山街办事处姚家岭村村民委员会”的公章。实际上,姚家岭早已归武昌区管辖。

    武汉市政府2010年9月8日发布的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中均明确:作为武汉市政府(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征收的土地统征项目,村民及相关权利人应与项目用地单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因此,吴兰英和被拆迁户们认为,被拆迁人应该和土地储备中心(政府部门)签合同,而不是不复存在的村委会。

    “一般情况下,拆迁安置要么由开发商负责,要么由区政府直接负责,其他单位、主体顶多是受政府或开发商委托帮助安置。这份合同明显有问题。”武汉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一位律师分析,虽然说城中村改造中村委会很关键,但是合同还是应该和“拆迁人”签署。

    此外,在被拆迁户中,有农业户、农转非户、世居户、外来户和私人房屋等各种不同的性质,但都被要求签署同一个合同,也明显是一种违规做法。

    还建房可能是“空中楼阁”,安置合同对房屋还建细节语焉不详

    “我们之所以苦守着房子,不签合同,是因为太没有保障了!”吴家湾村的被拆迁户肖林芳说,“《房屋还建协议书》根本没有写清楚什么时候还我们房子,在哪儿还,还的房子是什么样的……根本就是‘空中楼阁’。”

    根据武汉市有关集体土地《拆迁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补偿安置协议必须明确载明补偿形式、安置方式、临时安置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但记者看到被拆迁户手中的《还建协议书》,协议内容只有寥寥十一条,大部分内容十分笼统,不仅没有约定还建房屋户型、各方需承担的义务、违约责任,也没有写明具体细则等。关于还建房的部分只有简单数十字:“还建房按照市规划局批复确定的(H1—H6号地块)还建方案进行建设,还建质量、标准按照商品房质量管理要求执行。”

    相关律师分析认为,这等于什么都没有明确,意味着哪怕十年后还房子都不违约。

    除了协议书的合同主体外,该合同中一些含义模糊的“霸王条款”也使得村民表示“不敢签”:“甲方将会根据乙方的选择尽量满足乙方要求,但甲方拥有最终安置权,乙方同意甲方的最终的安置。”

    “还建房屋应该是政府或者开发商负责,什么时候变成村委会了?出了问题找谁负责?”吴家湾的被拆迁户王龙海很气愤,也很无奈。

    “拆迁安置应使用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这份还建协议书漏洞百出。”律师分析认为。

    4月3日晚,被拆迁户代表与尚文公司负责人刘良培取得联系,他拒绝了村民和开发商直接签土地行政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合同的要求。

    拆迁安置程序被质疑明显倒置,专业人士建议相关规定应予调整

    在姚家岭城中村改造过程中,2011年3月28日,村委会实施了《姚家岭村城中村综合改造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与补偿方案》,而到了5月中旬武汉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才发布针对这一项目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这明显不符合规定,应该是政府部门的公告在前,村委会的安置补偿方案在后出台。现在明显程序倒置。”一些被拆迁户认为。

    对此,武昌区城乡统筹发展工作办公室书面回复认为,这是习惯做法,没有问题。而对于合同是否合法的问题,该办公室称,该补偿安置协议符合武汉市城中村改造相关政策规定。

    对于城乡统筹办公室的答复意见,很多被拆迁人表示不能接受,并向信访部门提出复查申请。

    2012年1月22日,武昌区政府向被拆迁户提供了复查意见。该意见认为,村委会作为城中村改造的主体,负责拆迁安置与土地腾退,摘牌企业只负责建设。而村委会的拆迁安置方案也是符合武汉市城中村改造政策的。在这个回复中,没有提及被拆迁户反映的合同不合法问题。

    据法律专家介绍,在我国有关拆迁管理的相关规定中,要求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同时,在被拆迁户还建房屋采用产权调换的形式时,协议应明确安置房屋的地点、面积、安置期限、差价结算等事项。

    对有关部门的回复,法律专家认为,《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均为2003年12月22日颁布实施,现仍在执行,但是已经不适合当前市场价格的具体情况,有关部门应该予以调整。

(责任编辑:徐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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