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强险赔偿判决:损失超过保险限额可以不赔

2012年04月13日 13:19   来源:中国质量报   
    沈女士驾驶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第三者医疗费、护理费及财产损失共计7万余元。保险理赔中,保险公司只同意赔偿57400元。为此,沈女士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全部损失。近日,北京市延庆县法院对此案作出裁判,判决保险公司给付沈女士保险金58800元。

    沈女士认为,其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额分别为12.2万和5万元。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判决中,交强险已经赔付第三者7万余元,尚有近5万元的保额未用,且第三者责任险还有5万元的保额,因此保险公司理应赔偿她为第三者支付的医疗费48660.35元,鉴定费2000元,护理费6800元,车辆修理费16003元。

    保险公司辩称,交强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已经用完,同意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第三者的护理费5440元,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责任限额内赔偿第三者财产损失2000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5万元的限额内赔偿第三者的医疗费及财产损失,合计574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沈女士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失,应先由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再由保险人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沈女士为伤者支付的护理费6800元,为沈女士因此次事故实际发生的损失,且无明显不合理,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鉴于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全额赔偿了伤者的医疗费用,且沈女士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限额为5万元,其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第三者损失及鉴定费的诉讼请求,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2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赔偿5万元,超出责任限额的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袁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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