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年底颁布的“经适房购买五年后可上市”的规定即将面临政策实施期。17日,广州市财政局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联合发布《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及收益分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重申2007年12月18日及以后签合同的产权人要按届时同地段商品房与经适房差价的80%缴纳土地收益,另外,可不按拿得房产证时间而是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
领房产证两年可上市
记者了解到,昨日公布的《规定》其实是与2007年12月18日颁布实施的原办法基本一致的。根据当时的明确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为有限产权,不得出租、出借,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购得经济适用住房满五年的,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当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在市住房保障办享有优先回购权的前提下,购房人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可以取得完全产权。当时的办法也同时明确,产权人应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80%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并上交市财政。而该办法实施前已售出或已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规定执行,即领房产证两年可上市。
买卖需缴80%土地收益
昨日公布的《规定》则重申,2007年12月18日后新购公有住房及经适房在持有五年后可卖可出租,需缴纳80%土地收益,进一步明确了可不按拿得房产证时间而是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据悉,该规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州于2008年年底成功分配了首批经济适用房,分别位于金沙洲、大塘和同德围,共2145套,这批房源上市最快也要在2013年年底。广州市自2008年推出经济适用房销售以来,所有房源全部售罄。
真正监管到位有难度
对于《规定》的发布,业内人士认为,“需缴纳80%土地收益”这一规定,真正能监管到位是有一定难度的。
一位地产中介告诉记者,要是经适房买卖双方都有心想避税,就会签订阴阳合同避开监管,尽管政府也采取房管局与银行房贷信息联动的办法,贷款额度以备案合同为依据,不过,一次性付款的话,合同上的成交价款就可能有水分了,监管部门也没辙。
(责任编辑:徐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