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地方经济频道 > 即时新闻 > 正文
中经搜索

深圳东部华侨城:太空迷航"设计者被判5年

2012年04月20日 11:33   来源:深圳特区报   谭大跃
    东部华侨城6·29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一审宣判

    深圳市民关注的东部华侨城6·29重大责任事故刑事案件昨日一审宣判。     

     2010年6月29日,深圳东部华侨城大侠谷景区“太空迷航”项目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共造成游客6人死亡,10人受伤。昨天上午,盐田区法院对这起重大责任事故的8名被告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定8名被告有罪,并分别判处1年零6个月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两名被告被一审判定执行缓刑。

    庭审现场:8名被告表情各异

    昨天上午9时10分,距法院开庭还有约一个小时,已有多名赶来旁听的被告家属聚集在盐田区人民法院门口。

    上午10时,盐田区法院刑一庭准时开庭,8名被告被法警依次带入法庭。记者注意到,被告人杨世祥(北京亿美博科技有限公司总工程师)等2人因此前处于取保候审阶段,出庭时身着便装,其他被告均着看守所的黄色上衣。走在前面的几名被告神色凝重,而最后被带入法庭的东部华侨城员工应华、陈德友的表情则相对轻松,他们在旁听席上寻找到自己的亲属后,均以微笑或举起被铐着的双手向亲友打招呼。

    在整个宣判过程中,8名被告始终非常安静。据悉,8名被告中,只有黄少军一人始终不认罪。

    法庭认定:8名被告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东部华侨城“6.29”事故是“太空迷航”项目设计制造、安装调试和使用维护过程中各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和因素综合造成的,是一起严重的安全责任事故。8名被告人客观上有违反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主观上具有过失罪过,致使设备发生事故,造成6人死亡、10人受伤的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8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法庭认定8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如下:

    被告人杨世祥,由于其设计计算错误,且在设计图纸审核中存在疏忽,致使设计存在缺陷,对事故的发生具有直接责任;被告人杨光农,不具有大型游乐设施作业资格,负责三自由度运动平台的制造以及中导柱的现场安装,违反了《游乐设施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被告人杨涛,没有履行管理职责,未能发现和纠正三自由度运动平台项目中的质量安全问题;被告人刘国强,“太空迷航”项目总体设备安装与调试负责人,在北京九华公司未对“太空迷航”项目整机进行自检试验的情况下,参与决定违规出具“太空迷航”项目整机《产品质量合格证》;被告人邢振琦,管理失职,未能发觉并纠正公司违规出具整机《产品质量合格证》的问题;被告人黄少军,主管大峡谷景区“太空迷航”项目等大型游乐设施的设备运行,未严格执行《游乐设施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东部华侨城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疏于管理,未能纠正“太空迷航”项目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部分人员岗证不符、设备检修维护不彻底等问题;被告人应华,不具有大型游乐设施作业人员资格,工作中不严格履行职责,在设备检修没有记录的情形下仍然签字同意项目运行;被告人陈德友,不具有大型游乐设施维修资格,对中导柱内M16螺丝的维护和保养不到位,违反了《游乐设施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关规定。

    有家属表示不服判决将上诉

    由于没有更多陈述环节,宣判半个多小时即结束。记者询问两位不肯透露身份的被告家属对判决结果有何看法,他们均表示,不能接受一审判决结果,将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6·29重大责任事故一审判决结果

    被告人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一审刑期杨世祥北京亿美博科技有限公司总工程师5年杨光农北京亿美博公司加工基地负责人2年6个月(有自首情节)杨涛北京亿美博公司总经理2年(有自首情节,缓刑4年)刘国强北京九华游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年6个月(有自首情节)邢振琦北京九华公司总经理2年(缓刑3年)黄少军东部华侨城大峡谷景区日常工作负责人3年应华“太空迷航”项目主管2年(有自首情节)陈德友“太空迷航”项目维修领班1年6个月(有自首情节)。

(责任编辑:龙巍洋)

分享到:
延伸阅读
  • ·将文化和旅游创新融合    2011年05月17日
  • 商务进行时
    中国经济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 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中国经济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
      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
      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中国
      经济网”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及/或标有“中国经济网(www.ce.cn)”
      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
      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或
      “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经济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
      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网站总机:010-81025111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010-81025135 邮箱:

    关于经济日报社关于中国经济网网站大事记网站诚聘版权声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广告服务友情链接纠错邮箱
    经济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法律顾问:北京刚平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 版权所有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08)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190)  京ICP备18036557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97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