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记者报道:23日,广州市法制办网站公布《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记者获悉,《征求意见稿》第六章对单位和个人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用人单位和学校违法、定点医疗结构违法等行为作出具体的处罚规定,最高可处以五倍罚款,机构违规或被解除相关服务协议并追究刑事责任。
明确异地就医结算 据悉,《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对异地就医问题作出具体的规定,明确“参保人员在境内异地安置、异地工作、外出学习或者学生寒暑假期间就医,以及在境内因公出差或者探亲、旅游期间急诊就医,在异地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属于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予以报销。”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对骗保作出处罚规定 针对单位和个人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相关骗保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同时处以违法违规行为涉及金额的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暂停其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用人单位和学校违法方面,第三十七条规定应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导致职工或者在校学生不能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或者学校按照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支付职工或者在校学生的医疗费用;逾期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处涉及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机构违规或被解除服务协议 《征求意见稿》同时明确了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
第三十八条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存在相关违法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处以涉及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其机构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予通报或者暂停服务协议,向其追回已支付的医疗费用;情节严重或者经限期改正仍不合格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规定,定点零售药店违法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处以涉及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其机构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执业资格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并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予通报或者暂停服务协议,向其追回已支付的医疗费用;情节严重或者经限期改正仍不合格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取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并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李宏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