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拟规定怀孕14周不得人流 违者3年不准生育_中国经济网——国家经济门户

广西拟规定怀孕14周不得人流 违者3年不准生育

2012年04月27日 13:47   来源:法制日报   莫小松


    修订草案对终止妊娠药品的使用和购销作出了严格规定,终止妊娠药品只能在具有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具有资格的单位购买这类药品时,要向销售单位出示相关资质证明、建立真实完整的购买和使用记录,而销售单位则要查验购药者的相关证明,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同时,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对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没收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终止妊娠需取得证明

    
修订草案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拟施行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工作机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擅自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生行政部门3年内不批准其再生育。

    对此,一些市民担心办理证明材料会耗费大量时间,使得部分孕妇选择医疗条件没有保障的私人诊所终止妊娠。对此,南宁市西乡塘区计生局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引产证明的办理只要符合规定,计生部门会在第一时间为其现场办理,不会拖延,对当事人的情况会进行严格审查,特别是已婚女性,除非有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否则不予办理。

    

(责任编辑:李宏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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