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可募捐了
《广州市募捐条例》五一起施行,全国首创制度鼓励民间慈善发展
《广州市募捐条例》将于2012年5月1日起实施。按照“宽进严管”以及“阳光募捐”的思路,《广州市募捐条例》针对广州市募捐工作中存在的“募捐工作成本高、多头超募、诺而不捐、剩余财产处理难”等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
鼓励民间慈善组织
为解决民间慈善募捐无法可依的问题,《条例》第五条设定了6类社会募捐主体,“本条例所称的募捐组织是指红十字会、慈善会、公募基金会以及根据本条例取得募捐许可的公益性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据悉,将民办非企业单位扩大为募捐主体,是一项在全国具有首创性的改革措施。它从制度上鼓励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为民间慈善组织提供了与公办慈善组织公平竞争的环境。
备案许可才能募捐
2011年发生的“郭美美事件”暴露出对慈善组织监管力度不够、募捐过程不透明等问题,《条例》规定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3类社会组织向市民政局备案后才可募捐,以规范这类组织募捐的程序。另外,《条例》第五条规定,慈善公益类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必须取得市民政局的许可后方可募捐,并规定须符合“为扶老、助残、救孤、济困或者赈灾的目的”而募捐。
《条例》要求包括红十字会在内的募捐组织在募捐前、募捐组织在募捐时、募捐组织在募捐活动结束后以及募捐组织在募捐财产使用期限届满或者期限每满一个年度后,向社会公布包括募捐公告、募捐情况以及财产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
市民政局在其网站上为募捐组织免费提供信息发布平台,并将所有募捐信息保留3年以上。
募捐超收有法可依
针对多头超募的问题,《条例》第九条规定,多个募捐组织就同一项目或者受益人分别制定募捐方案,且各组织募捐财产数额目标之和明显超出实际需要的,市民政局应当要求相关组织修改方案。针对假捐以及承诺捐赠而不履行的问题,《条例》
第二十二条规定,捐赠人不能当场履行捐赠承诺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可以公证。捐赠人到期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协议的,募捐组织可以催告、依法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起诉。
《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七条还规定,募捐组织向市民政局募捐备案或者申请募捐许可时,应当提供包括有剩余财产处理办法的募捐方案,募捐组织应当按照募捐方案的规定使用剩余募捐财产。
(责任编辑:石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