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25年"说的是医保不是养老

2012年05月16日 13:52   来源:深圳晚报   

    深圳晚报5月14日刊发《“累计缴费年限满25年”遭拍砖》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一些媒体转载本报报道。深圳市社保局昨日专门就《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修订召开说明会,市社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累计缴费年限满25年”是根据有关调研报告确定的,测算90%以上的人退休时不用续缴医疗保险;相比于此前的终身缴费制,实际上是一种制度进步。

    “社保由15年延长到25年”属误解

    有市民来电说:“社保由15年延长到25年不合理。”其实这是一种误解,没有看懂社会医疗保险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将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混淆了。

    相关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员工(含失业人员,下同),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退职条件;(二)本市户籍员工在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本市户籍员工在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非本市户籍员工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市民关于“社保由15年延长到25年”中的“15年”正是由此而来的。觉得原来规定缴费15年就可领取养老金,现在改成25年,不合理。其实,目前养老保险并没有修订。参保员工仍然是缴够15年就可退休。

    而所谓的“25年”是哪里得来的呢?其实是《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修订稿中第十三条的规定“2017年及以后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人员,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累计缴费年限满25年。”可停止缴费并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市社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15年相关规定是养老保险的,25年相关规定是医疗保险的,二者不可混淆。

    医保由终身缴费制

    变成需缴费一定年限

    市社保局有关负责人昨日表示,退休人员医保以前是终身缴费制,现在改为需缴费一定年限,从制度上讲是一种进步。所不同的是,过去退休人员的医保费是养老基金所出,而不用个人缴费。

    相关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丧葬补助费、供养亲属的一次性抚恤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其第三十五条进一步规定:“第三十五条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支付。”说明以前退休人员的医保费是养老保险共济基金支付的。

    而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修订稿的规定,缴费将由个人承担。《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修订稿第十三条拟规定:“前款人员退休时不满缴费年限的,需继续缴费至规定的年限;继续缴费的,可选择参加综合式医疗保险或统筹式医疗保险。参加综合式医疗保险的,由其个人按其退休金的11.5%的标准按月缴费,参加统筹式医疗保险的,由其个人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0.6%的标准按月缴费。”

    测算九成以上退休者

    不需续缴社保费

    市社保局有关负责人昨日表示,参加工作后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一起缴的人,一般缴费年限肯定是够的,25年并不长。

    而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曾在全国54个医保统筹地区进行调研,就在职医保缴费与终身医保支出、医保缴费进入统筹基金与统筹基金支付的医保费用等进行对比,发现医保参保人缴费不能低于25年。

    据悉,《社会保险法》并未给出职工医保缴费“国家规定年限”,而由各地自行规定。各地医保缴费年限不一:杭州需缴20年;佛山则是25年。缴费年限最长的是南京市,男性要缴满30年,女性25年。

    强调医保中断处理规定

    有多重考虑

    对于市民关注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中断处理的规定,市社保局也作出回应。

    据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修订稿拟规定:“在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中断参保超过3个月的医疗保险,自重新参保之月起重新计算其连续参保年限。” 


    市社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参保人有单位的,单位为其缴纳医疗保险。本市户籍参保人因工作变动,无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可由本人继续缴纳。并且,深圳对各类相对困难的参保人均给予财政补贴,鼓励参保。比如,非从业居民去年每人每年补200元,今年补240元,以后还会增加。领取低保的人员,由民政部门用福彩公益基金为其参保;残疾人由残疾人保障金为其参保;失业人员由失业基金为其参保。一般人是不应中断参加医保的。

    这位负责人强调,医保中断规定,也是为了防止恶意参保:既在身体好的时候不参加医保,等到老了、身边查出大病了,才跑来参保。有了医保中断规定,这些人来参保也可以,但待遇就差一些。《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修订稿拟规定:“参保人因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器官移植后门诊用抗排斥药,恶性肿瘤门诊化疗、介入治疗、放疗或核素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地中海贫血的门诊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经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记账比例与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年限挂钩,连续参保时间不满3年的、满3年不满6年的、满6年以上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记账比例分别为60%、75%、90%。”

    为何要修改?为何不延续养老保险规定?市社保局有关负责人对此表示,这是为了落实国家《社会保险法》,国家保险法不让这么做。

    这位负责人还说,对于一般市民来说,一出生就参加少儿医疗保险,这些都可以算作缴费年限;因此,医保“累计缴费年限满25年”并不困难。该负责人表示,九成以上的人退休时能够满足新的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只有少部分人“过不了”,需要续缴医保。

(责任编辑:龙巍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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