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住建委发布《关于城镇危险房屋解危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如果房屋被鉴定为危房,需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使用人应立即搬出。如使用人不能及时搬出的,可限期15日内搬出;未在规定期限内搬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意见》明确指出,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在作出鉴定结论后24小时内书面通知委托人,并报告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房管部门接到鉴定结论为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鉴定报告后,应向危险房屋所有权人发放危险房屋停止使用通知书,并在危险房屋区域显著位置发布公告,督促使用人停止使用、立即搬出。
《意见》特别提出,公告发出15日后,使用人未及时搬出的,区县房管部门应下发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使用人限期搬出,限期搬出的期限一般为15日内。
如果使用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搬出,区县房管部门可依法向区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是情况紧急,危及公共安全的,区县房管部门应当报请区县政府,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强制搬出。
危险房屋的所有权人、使用人阻碍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值得一提的是,《意见》中还表示,需妥善安置危险房屋的使用人。
(责任编辑:石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