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一本居住证,可以全省通用。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草案)》,为节约行政成本,规范管理、方便群众,条例明确了《云南省居住证》在全省范围内使用,一人一证,若居住地等内容发生变动的,只需办理变更手续。此外,以往跨乡、镇就成流动人口,而根据条例草案规定,今后要跨县才需登记和办证。
全省流动人口10年增长165%
据悉,我省2011年登记的流动人口已达4128297人,比2001年的1557208人增加了2571089人,增长165%。
按照以往流动人口的管理模式,凡是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区或者跨乡、镇到其他地区暂住的公民,都属于需要登记和办证的流动人口。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流动性的增强,以跨市(区)或者乡、镇作为流动人口的界定标准已不符合实际。因此,条例拟规定“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省或者在本省内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居住的公民。”
同时,为其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流动人口政策留下法律空间,条例特别拟规定“昆明、曲靖、红河等州(市)可以根据本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需要,对流动人口所跨行政区域的范围作出具体规定。”
有住处有收入可申请常住户口
为了使流动人口逐步在就业创业、劳动保障、医疗卫生、子女就学、证照办理等方面与居住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条例贯彻了以人为本的服务观念,并专门就流动人口在居住地享有的公共服务和权益保障作出了规定。
拟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流动人口的公共服务网络、社会保障体系和权益保障机制;流动人口取得居住证后,在居住地享有11项公共服务和权益,并授权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具体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待遇;流动人口取得居住证,在居住地有合法固定住所、有稳定生活来源,符合省、州(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常住户口。
此外,条例通过发放居住证和对用工单位、出租房屋、中介、物业等行业进行规范管理,确保流动人口的各项合法权益得到保障。首先,确保流动人口凭居住证依法享受各项社会服务,条例确定了流动人口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规定流动人口到达居住地后,应当进行居住登记,拟居住30日以上的,由流动人口服务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主动为其办理《云南省居住证》,并规定了相应的办理程序。
其次,通过规范用工单位申报用工信息,确保从业流动人口各项权益有保障,条例拟规定了用工单位对录用、聘用的流动人口,有信息申报和督促其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义务;为规范房屋出租行为,要求房屋出租人、物业服务公司对承租和服务范围内的流动人口有信息申报的义务。
(责任编辑:石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