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乘客带动物乘出租车应征得驾驶员同意

2012年06月01日 14:02   来源:成都晚报   刘文藻
    经过6年的研究与论证,新修订的《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将从今日起正式施行。昨日,市交委对此进行了解读,“新《条例》”内容涉及出租汽车驾驶员、公司经营者以及广大乘客的切身利益,具备六项显著特点。如:经营者要建立驾驶员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驾驶员酒驾、虚增运费要被吊销从业资格证且终身禁入等。

    对企业

    设驾驶员最低工资标准

    新《条例》规定,经营者应当依法与驾驶员订立、履行劳动合同,按月足额发放驾驶员工资,按时足额为驾驶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经营者应当建立驾驶员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依法通过集体协商确定驾驶员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增长幅度等事项。

    对驾驶员

    组织克隆车营运将被严惩

    在新《条例》中,驾驶员有“殴打乘客、利用营运车辆进行违法活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一年内被暂扣服务资格证累计超过30日”等行为的,应当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且五年内不得从事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组织外地客运出租汽车或者仿冒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的、从事非法营运或为其提供便利条件;更改计价设施、设备,虚增运费;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在营运中发生较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除吊销从业资格证外,将终身禁止从事客运出租汽车服务。

    对乘客

    带动物上车应征得驾驶员同意

    新《条例》要求乘客应当文明乘车,醉酒者、精神病患者乘车应当有人员陪同。当乘客携带家禽、宠物等动物乘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市交委解读

    6大显著特点

    保证企业驾驶员乘客三方利益

    “从明日开始,新《条例》就将正式施行,这将对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提供全面的保障。”昨日上午,市交委政策法规处、出管处、执法总队等相关负责人就即将实施的新《条例》进行了全面解读。

    据介绍,新《条例》具备6个方面的显著特点:以出租汽车驾驶员、经营者以及广大乘客的切身利益为出发点,制定了详细的内容给予充分保障;针对原《条例》进行了完善;将经营权的取得与服务质量挂钩;企业经营者必须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对驾驶员实施员工化管理、公司化经营;加大了对非法营运、克隆车、异地营运等处罚力度;增加了经营权的收回条件,对企业经营者的行为也进行约束。

(责任编辑: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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