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天气下作业,劳动者需经受更大的体能消耗,同时也存在更大的健康风险。
你是否领取了高温补贴?什么条件适合领取高温补贴?你的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扣发高温补贴的情况?随着更多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高温补贴正式进入了“有法可依”的实际操作阶段。
5月立夏,6月夏至,小暑和大暑则在7月如期而至。北方的春天气息或许还没有褪去,南方的深圳已经早早进入了夏天。
夏天并不是令南方劳动者感觉舒服的季节,在具有亚热带向热带过渡的海洋性气候的深圳,一年当中有四个多月处于炎热的气象环境之中。这意味着,劳动者在劳动的过程中必须经受更大的体力消耗,同时在劳动中要承受较大的身体健康风险。
高温补贴作为保证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而发放的物质补贴,成了企业在夏季保障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一项规定动作。不过,有关高温补贴的具体实施法规在我国劳动史上曾长时间处于相对空白的模糊空间之下。沿用最久的法规当数1960年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这个规定仅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以及“田间作业”。事实上,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激越进程,各行各业劳动者高温补贴的实施法规已经亟需“新陈代谢”。
步入2012年,高温补贴的精细化实施法则渐渐走上前台。
2012年3月1日开始,《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全省范围内正式实施,办法从制度上规范了高温天气各项劳动保护工作,提出用人单位必须向高温作业者发放高温补贴和清凉饮料,为劳动执法部门提供了强有力的执法依据,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5月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四部委联合修订并起草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向社会征集意见,目前意见征集已结束。意见稿对“高温天气”做了明确规定,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扣发高温补贴将予以罚款
“今年3月份开始实施的《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可以说是目前所实施的(高温保护法中)最为详细的一个法规。”宝安区某劳动权益保护部门的研究工作人员李先生说:“国家对于多项特殊工作环境都有保护办法,适用于深圳的除了少部分海洋作业、港口作业岗位之外,涉及面最广,最受劳动者关注的还是高温保护这一块。”
李先生解释,《办法》实施对象包涵了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保护对象几乎涵括了所有劳动者。多个部门在《办法》中负有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依法对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采取的劳动保护措施进行指导。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高温天气期间采取的劳动保护措施实施监督。气象主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后,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和有关电信运营企业应当及时向公众传播。
“除了因行业特点不能停工或因生产、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情况外,高温天气下应当缩短工作时间甚至停止工作。具体为:日最高气温39℃以上,则当日停止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37℃至39℃(不含39℃),则当日户外露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12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35℃至37℃(不含37℃),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李先生说,这些强制性的法规给劳动部门的执法提供了依据:“《办法》还强调,因上述高温天气缩短工作时间或停止工作的,不得因此扣减员工的工资。这些法则都是对劳动者在极端劳动环境之下的保护。”
不久前,国家四部委起草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将35℃界定为高温天气的标准。这一标准引发诸多解读。记者从深圳气象部门了解到,以竹子林基站的统计数据为准,2011年深圳全年超过35℃的高温天气数仅为4天。这是否意味着高温保护门槛降低?
“事实上,在很多实施高温保护的细则上,我们是以工作场所的温度为准。”李先生特别指出,《办法》的第13条明文规定: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所需费用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根据调查研究,深圳大部分生产制造企业的工作场所在每年6到10月份都处在高温天气之下,大部分时间都超过了33℃甚至35℃。一方面是因为天气炎热,一方面是因为工厂人流比较密集,通风条件有限,再加上机器能耗排放,即使自然气温没有33℃,工作场所的温度也超过了33℃。”李先生说,也有一些企业的降温措施做得比较好,如一些超高科技生产线,材料对温度要求比较高,生产线的温度控制就比较好,一些企业的通风条件比较优越,也可以把温度降到33℃以下,“但这只是个别企业,绝大多数企业适用《办法》中发放高温津贴的标准”。
“《办法》对拒不实施高温保护的单位作出了明确的处罚标准,为劳动执法部门在高温保护执法这一块提供了法律依据。”李先生说,《办法》的第21条、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用人单位为未提供清凉饮料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企业工会或者所在地总工会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有关工会组织应当提请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
高温津贴非“福利性”而是“保障性” “高温津贴?没有,也没有听说过。”当记者问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时,在光明某建筑工地工作的泥水匠赵师傅一脸茫然。从广东某沿海城市跟随老乡来深打工的赵师傅在深圳大大小小不同的建筑工地工作了两年多,还从来没有领取过任何高温津贴,尽管他大部分工作时间都处在露天或半露天的环境之下。
赵师傅说,他的工资和同为包工头的老乡在每一个工程之前事先已经谈好,完工之后以现金支付,自己盖指纹签收。包工头没有拖欠过工资这一点让赵师傅十分欣慰。对于在高温环境中工作的保护措施,赵师傅想了一下说:“因为天气热停止工作在我印象中还真没有,你知道的,每个工地都要赶工期嘛。不过,工地通常会提供冰冻的绿豆水,味道还不错,大热天休息的时候一下子可以喝两碗。”
同样来深两年多的21岁外来劳务工小余已经换了三家不同的企业。对于高温津贴,小余说:“领过最多的一家是一个月100元,也领过一个月60元、50元的。不多,也就等于几次加餐的钱吧,有总好过没有。”
小余供职过的三家企业有一些共同的特点:都是制造企业,员工数量规模比较庞大,厂房通风条件比较有限,员工手工劳动程度比较高。事实上,按照广东省现行的标准,室内工作人员的高温津贴标准为100元/月,户外露天工作人员的高温津贴标准为150元/月。
在员工看来数目有限但聊胜于无的一笔津贴,在老板看来数目并不小。沙井一家家电配件制造企业的企业主林先生坦陈:“都说年关难过,其实夏天也不好过。”林先生的企业生产场所共有三层厂房约400多平方米,生产工人近50人。
“深圳夏天的时间比较长,高温时间多,即使采取降温措施,厂房温度也比较高,不要说在工厂里,就是出门走几分钟都要全身出汗。工厂每天都要煮凉茶,我给每个员工每个月发放的高温津贴从几十元到100元不等,这一块的成本每年约2万元。”林先生说。
林先生在厂房里放置大量风扇,还花了2万元买了6台喷雾降温风扇,虽然厂房温度降了一些,但能耗很大,喷雾降温风扇用了一年,6台都返修过。“为了降温,该想的办法都想过了,除了装中央空调,这个从成本上实在耗不起。”林先生说,如果温度能控制在33℃以下,他就可以省下一笔高温津贴的开支。
宝城某律师事务所的陈律师对高温补贴的看法是:“不管是劳方还是资方,不少人对于高温津贴的看法是‘福利性’而不是‘保障性’的,就是大家认为高温津贴是一种福利性质的补贴和奖励,这种‘福利性质’说起来就是有更好,没有也无所谓。事实上,按照现行的法规,高温津贴是‘保障性’的而不是‘福利性’的,是必须有的,是每个劳动者应该得到的基本保障。《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法》第1条就说得很清楚,该《办法》为了规范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只有劳资双方都认识到这一点,高温津贴才能固化,高温劳动保护才能到位。”
(责任编辑:石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