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6月7日至8日召开的海南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获悉,针对国际旅游岛建设中较为突出的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的审理,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专门起草了《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作出了规定,并提交大会与会代表讨论。
近年来,海南省出现了大量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的案件。由于海南各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间的风俗习惯、村规民约不同,对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标准不尽相同,认定村民资格的条件等问题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出现了法院处理此类案件时执法尺度不一的现象。《试行意见》不仅对外嫁女、入赘男及其所生子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作出界定,还对服兵役人员、考上大、中专院校学生、外出务工人员、回村退养人员、劳教服刑人员、政策性“农转非”人员、“空挂户”、养子女、继子女等特殊人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认定作出了规定。省高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只要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就应具有相应的分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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