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15日发布公告称,根据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安排,财政部决定代理发行2012年青岛、广西、海南、重庆、陕西、新疆、甘肃省(区、市)地方政府债券(一期),计划发行面值为206亿元,实际发行面值为206亿元。
根据公告,本期债券中青岛、广西、海南、重庆、陕西、新疆、甘肃省(区、市)额度分别为7亿元、35亿元、20亿元、31亿元、42亿元、36亿元、35亿元。各省(区、市)额度以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一期)名称合并发行、合并托管上市交易。
本期债券期限3年,经投标确定的票面年利率为2.76%,2012年6月18日开始发行并计息,6月19日发行结束,6月21日起在各交易场所以现券买卖和回购的方式上市交易。
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附息债,利息按年支付,利息支付日为每年的6月18日(节假日顺延),2015年6月18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本期债券还本付息事宜由财政部代为办理。
本期债券在2012年6月18日至6月19日的发行期内,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分销,分销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及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账户的各类投资者。通过各交易场所分销部分,由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
(责任编辑: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