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城镇居民医保转归地税征收 7月起可参保缴费

2012年06月15日 20:59   来源:南海网   刘嘉珮
    14日,南海网记者从海口市地税局了解到,从7月1日起,海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归海口市地税局社保费征管局牵头征收,2012年参保缴费的时间定为7月至10月。居民参保缴费后从次年的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补偿。广大居民可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申请登记和缴费。

    据悉,凡属于海口市非农业户籍的未从业居民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根据规定,纳入居民医保的居民范围为: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周岁以下本市非农业户籍的未从业城镇居民;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居民;本市辖区内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有困难的,经省政府批准后,可参加居民医保的;本市非农业户籍的18周岁以下非在校的少年儿童(含婴幼儿);本市非农业户籍的18周岁以下在外地小学、初中、高中及特殊学校就读的学生;本市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在校在册中、小学生;本市在校在册大学生、中专生、技校生。

    已享受异地退休金、养老保险金的人员不纳入本市居民医保范围,其医疗保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采取自愿参加的原则,但家庭中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全部参保,不能选择性参保。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70元,未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40元。城镇低保对象和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优抚对象,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市、区财政全额补助。城镇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按每人每年35元缴费,个人缴费不足部分(即35元)由市财政负担。

    居民个人(家庭)缴费实行每年一次定期缴费制度,即一个年度内集中在一个时间段内一次性缴费。保障期为一年。居民医保每年缴费时间一般为9月至12月。由于2012年改为由地税机关牵头征收,所以2012年参保缴费的时间定为7月至10月。居民参保缴费后从次年的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补偿。逾期不办理参保手续,参保后不办理退保手续。本市在校在册学生和幼儿园儿童在学校办理入学报名登记时一并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缴费手续。每年7月至9月为学生集中在校参保登记缴费时间。新生儿应于11至12月份参保缴费。

    居民可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申请登记和缴费。

    

(责任编辑: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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