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官员醉驾被免究刑责 法院称驾驶距离不远_中国经济网——国家经济门户

深圳一官员醉驾被免究刑责 法院称驾驶距离不远

2012年06月19日 07:48   来源:中国青年报   


    法官“自由裁量”检方不干涉?

    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在对莫王松提诉时,要求刑期为两个月,。在法院作出“免刑”判决后,检察院并未表示异议。“检察院当时提议两个月刑期,肯定有它的理由,为什么就这样‘默认’了?”网友“三体执剑人”质疑。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在与龙岗区人民法院仅一墙之隔的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中国青年报记者从办公室主任苏忠进处获悉,他们选择不抗诉的理由是:“法院对莫王松‘危险驾驶罪’是有罪判决,只是依据情节、免予刑罚而已,这也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之内。”

    “认定醉驾罪名而被免刑的案例,也是有的。”他说,“不是所有的类似案件,检察院都会抗诉。”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教授阮齐林表示,虽然按照《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关键在于,对“情节轻微”应作何理解。

    在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道路交通安全法》专家王钺翰看来,“醉驾”情节是否轻微,“目前还没有一套统一的标准”。但无论如何,“开得不远”不应成为醉驾免刑的理由。

    “醉驾量刑是要考虑情节,但这个情节,至少应该是酒精超出醉驾标准的多少,有无造成社会危害程度等。假如‘开得不远’都成为醉驾免刑责的判例,那今后醉驾超过500米、1000米,算不算?这必然会搅乱自由裁量权。”

    阮齐林认为,醉驾作为一个新罪名,执法过程中肯定有一个磨合的过程。“各地的量刑尺度难免不一。但醉驾本身刑罚不重,‘顶格判’就是6个月以下,因此公正是最重要的。”

    他指出,司法机关虽然有斟酌定罪免罚的权利,但在目前已经处理的诸多醉驾案中,“开得不远”而入刑的人,恐怕也不在少数。

    “我俩都是醉驾,凭什么一个判刑两个月一个免刑?一旦判决不一致,就会出现‘同罪不同罚’的情况。”阮齐林教授说,“尤其是当公务员成为‘特例’时,公众对司法公正性的质疑,也在所难免了。”

(责任编辑:袁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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