援疆企业投资5千万伊犁开矿 经营6年后遭赶出_中国经济网——国家经济门户

援疆企业投资5千万伊犁开矿 经营6年后遭赶出

2012年06月26日 15:19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本网于2012年6月7日以《江苏一西部投资者在伊犁开矿的惶恐遭遇》为题,报道了2005年经过援疆干部招商引资在新疆伊犁州购买铜矿的江苏省徐州市一投资者,在与原矿主签订矿权转让协议,支付了全部转让款,办齐了各种证照,并与国土资源厅签订了采矿权出让合同支付了采矿权价款,获得了采矿许可证延续,2011年5月突然遭遇伊犁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行政处罚,紧接着又被原矿主王邦文“黄雀在后”,以当年的民事协议无效为由告上法庭,此后该援疆企业面临着对方通过行政诉讼、民事诉讼“连环套”陷阱,将其苦辛投资经营6年多的企业“夺走”的惶恐局面。

    就在报道发出后第三天,作为案件当事人的徐州投资人李慎同的所有担忧,竟然“不出所有人意料”地成为了残酷的现实:新疆高院伊犁州分院在《法制日报》记者采访后仅仅几天内,5月29日下达了(2012)伊州行终字1号行政判决书、6月5日下达了(2011)伊州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并立即送达了案件当事人,不仅判决行政处罚完全合法,还直接在民事诉讼中,判决原被告双方2005年12月签订《尼勒克县阿吾拉勒邦文铜矿矿权转让协议》、2007年8月签订《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协议》均无效,而6年间江苏企业先后投资的5000多万,也在判决中仅仅获得了16.36万元的新增资产折价损失。

    这一判决也意味着,援疆企业艰苦投资6年多,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却在如今面临着“裸奔式”扫地出门的残酷现实。而记者前后近一周的采访期间,不仅深刻体验了伊犁州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对处理矛盾纠纷的冷漠,这种毫不考虑援疆企业现实境遇的司法判决,也加重了记者对援疆企业在伊犁州面临的维权渠道的闭塞、执法和司法环境的担忧。

    诸多违法执法问题被司法判决掩盖

    《法制日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给李慎同所有的尼勒克县109铜矿作出行政处罚的伊犁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并不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就在其作出行政处罚的第二天,新疆国土资源厅下发(2011)189号文件,明确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只有组织巡查、案件调查、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调查报告等权力,并不能直接下达处罚决定书。

    然而,《行政处罚法》的法律原则在伊犁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许怀远面前,显得苍白无力。作为一个“盘踞”在一个资源大州,实行“垂直管理”多年的掌管300多个矿山执法监察的“一把手”,时至今日,还没有任何现象显示会将手中的权力交给伊犁州国土资源局这个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的意向,“领导说我有处罚权就有处罚权!”许怀远向记者辩解。而伊犁州国土资源局一位主要领导,则说,“目前他们还没有按照自治区国土厅文件精神,合并到局里,统一接受管理的意向。”

    就是在长久不受主管部门监督管束,上级部门又处于“部门利益”处处护短、疏于执法规范管理的情况下,伊犁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在处罚决定书中引用哪一个法律法规,适用哪一条具体执法条款的执法错误,以及先让处罚人交上罚款,逃避行政复议程序的故意,被严重忽视。许怀远还直接毫无顾忌地向处罚人开出了《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数据》,这一“以收代罚”的违法“铁证”,却在两个司法判决中“只字不提”,在判决书中则仅对执法中诸多程序违法问题,以“行政处罚程序存在瑕疵,便并不能由此认定执法程序不合法”等理由轻描淡写地“一笔带过”。让当事人在种种“违法执法”嫌疑面前,合法维权渠道被堵,司法救济渠道全无。

    而伊犁州法院在判决认定伊犁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的背后,也有着对涉嫌违法违纪的支队长许怀远“逃脱”行政问责和纪检、司法部门对其问题追究的嫌疑。“罚我款的前一周,他已经是十几次向我们矿要一辆越野车,说名字还是109铜矿的,给他开到退休!”李慎同透露说。

(责任编辑: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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