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权与事权不匹配 仅靠预算法禁不了地方举债

2012年06月27日 15:35   来源:羊城晚报   冯海宁
    6月26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预算法修正案草案。草案中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不能举债,只有法律或国务院规定才可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代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地方应严格遵循编制预算不列赤字的原则,对地方债务应从严规范。(6月26日中国新闻网)

    审计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底,除54个县级政府没有政府性债务外,全国省、市、县三级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共计107174.91亿元。再从各地政府公布的债务性账目来看,有的地方债务率更是超过100%的国际警戒线。

    其实,1995年1月施行的预算法第二十八条就规定了与这次草案规定相同的内容。法律原来管不住地方政府举债,今后就能管住?

    需要财税体制配套改革,预算法修正案才能显出威力。尽管地方政府违法举债原因很多,但主要原因是分税制后财权与事权不匹配。据悉,地方政府性债务80%左右是用于交通、文教卫生、农业环保等这些政府本来就应该投入的公共领域。地方政府没有相应的财权和收入,就只能借钱了。

    另外,限制权力乱花钱才能减少权力乱借钱。地方政府借来的钱并不都是用在改善民生的刀刃上,还有相当一部分资金用在了重复建设、楼堂馆所、“三公”消费以及各种面子工程、政绩工程上面了。如果制约权力的相关制度不同时发力,权力乱花钱、乱借钱还会继续上演。同时,仅有立法禁止地方举债是不够的,还需要严格执法。 

    

(责任编辑: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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