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详细解读量刑】
相关背景
“中国最后一个流氓罪犯人”牛玉强
2010年,一个名叫牛玉强的人曾引起过巨大关注。1984年,18岁的牛玉强因为和朋友抢了一顶帽子并打了一架,被法院以流氓罪判处了死缓。现在看来,这种行为简直不值一提,但在当年,居然获得如此重刑,这引起了很多人的不解,有人认为在1997年新刑法将“流氓罪”废除后,应该特赦牛玉强。但是,坐牢期间保外就医多年并娶妻生子的牛玉强因为超期未归,仍被警察带回去执行剩余刑期,并将服刑到2020年。牛玉强因此也被称为“中国最后一个流氓罪犯人”。
1定罪先得从“从旧兼从轻”原则说起
和牛玉强相比,赵大猛显然要幸运得多,这得归功于时代的发展和法制的进步。那么,为何要对赵大猛定“流氓罪”?该案与牛玉强案件两相比较,有些什么值得说道的地方?对此,记者请该案主审法官花洁进行了解读。
花洁告诉记者,对赵大猛“流氓罪”的判决,得从我国刑法“从旧兼从轻”的适用原则说起。所谓从旧兼从轻,是指定罪量刑时对新旧法的条款进行比较,如果犯罪时有旧法,且旧法量刑比新法轻或者不认为当时的行为构成犯罪,就按旧法,这一点又被称为“法不溯及既往”;反之,则按照新法。二者合起来,称为“从旧兼从轻”。这一原则由现行刑法第十二条进行了明确规定,其本质实际上是“有利于被告人”,是对人权的保护和尊重。参照此规定,赵大猛的犯罪行为发生在1996年,当时旧刑法仍在施行,新刑法尚未颁布,所以,现在对他定罪量刑就存在一个新旧法比较的问题。
2新旧刑法条款对比,适用“流氓罪”
1979年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了流氓罪的罪名:“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现行刑法废除了流氓罪,将原罪名中的聚众斗殴和寻衅滋事、侮辱妇女等行为独立出来各自构成相应的新罪名,其中第二百九十二条就是“聚众斗殴罪”。该条第一款根据情节的轻重,将量刑分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以及“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第二款则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而现行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款规定,犯第一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参照这两条的规定,赵大猛与他人聚众斗殴的行为,造成了一人死亡的后果,最轻也要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重则可能被判死刑。所以,现行刑法对于聚众斗殴的规定,与1979年刑法关于流氓罪的规定相比,显然要重得多,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该对赵大猛适用“流氓罪”定罪量刑。
3判处缓刑已经考虑到多方面原因
按1979年刑法,赵大猛并非什么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所以最高刑也就七年。但在我国的刑法适用原则中,不仅有“从旧兼从轻”,更有“罪责刑相适应”,也就是说,对犯罪分子的刑罚要适度,要与其罪行的过错程度相适应,不应该畸重或畸轻。赵大猛等人的聚众斗殴行为,毕竟导致了一条生命的逝去,如果按“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赵大猛进行定罪量刑,会不会又造成违反“罪责刑相适应”的情况出现,从而造成刑罚失衡,使赵大猛无法受到应有的惩罚呢?
对此,法官告诉记者,他们已经充分考虑到了这一点。在该案中,当事双方都有过错,而在一片混战中,到底是谁导致受害人死亡又无法查清,所以,赵大猛等人的行为与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应有所区别。在此前的判决中,赵大猛的同案犯的情节和量刑已经很清楚了,考虑与其他同案犯刑期的平衡,也不宜对赵大猛量刑过重。况且,赵大猛在这么多年的逃亡历程中很老实,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良好,还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就更不宜重判了。综合这些因素,加上当地愿意对赵大猛进行司法矫正,才对赵大猛作出了缓刑的裁量。(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案外说案
法官认为牛玉强继续收监并无不妥
而对于牛玉强被继续收监执行剩余刑期,法官认为虽然很多人从感情上无法接受,但严格从法律上讲,并没有任何不妥的地方。因为现行刑法第十二款还有个小尾巴,“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牛玉强的流氓罪判决是在1984年作出的,生效后也没有被推翻过,按现行刑法规定继续有效,应当继续执行。
(责任编辑:袁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