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渔业管理办法施行 禁止酒后驾船

2012年07月03日 10:45   来源:现代快报   田伟钊

  自7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禁止酒后驾驶渔业船舶。渔业船舶航行、系岸或者锚泊时,应当留足值班人员,保证安全和随时操纵。如果渔业船舶船长未组织实施航行、生产各项安全作业制度和规程的,将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如果船舶所有人未为渔业船舶配备使用符合渔业安全生产要求的设备和设施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黄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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