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批复》。批复称,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实行比经济特区更加特殊的先行先试政策;支持前海在金融改革创新方面先行先试,建设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试验示范窗口。
批复称,允许前海探索拓宽境外人民币资金回流渠道,配合支持香港人民币离岸业务发展,构建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试验区;支持设立在前海的银行机构发放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支持在前海注册、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用于支持前海开发建设;支持设立前海股权投资母基金。
批复称,支持包括香港在内的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在前海创新发展;支持在CEPA框架下适当降低香港金融企业的准入条件;支持前海试点设立创新型金融机构和要素交易平台;支持香港金融机构和其他境内外金融机构在前海设立国际性或全国性管理、运营总部。
在国家税制改革框架下,支持前海在探索现代服务业税收体制改革中发挥先行先试作用。具体措施包括:在制定产业准入目录及优惠目录的基础上,对前海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前海工作、符合前海规划产业发展需要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取得的暂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按内地与境外个人所得税负差额给予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张莉)
(责任编辑:袁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