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轧死儿子被妻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2012年07月04日 00:00   来源:解放日报   栾吟之

  一次意外车祸中,朱先生和严女士夫妇失去了年仅4岁的儿子,而车祸肇事者竟是朱先生。事后,饱尝丧子之痛的严女士将丈夫连同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丈夫朱先生和保险公司共同赔偿80余万元。昨天,黄浦区法院一审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严女士11万余元。

  事故发生在去年8月15日,当天11时许,严女士正在家里做饭,邻居赶来说她儿子小磊被车碰了。等她跑出去时,发现儿子已倒在血泊中,而撞倒孩子正是孩子的父亲朱先生。他当时驾车行驶到花衣街口,不慎轧到正在路边玩耍的儿子。夫妇俩立即把孩子送到医院救治。然而,小磊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去年9月,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证明,认定因本次事故关键事实无法查清,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严女士夫妇找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但保险公司提出的赔偿数额却与夫妻两人的要求相去甚远。去年11月,严女士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和丈夫一同告上法庭,提出了总计80余万元的赔偿请求。

  法庭上,作为被告的朱先生对自己的行为懊悔不已,对妻子的陈述均没有异议,但认为应当在保险理赔范围内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

  保险公司则指出,小磊年仅4岁,严女士明知其玩耍的马路会有机动车通过,但未尽到监护责任,应承担相应监护责任,因此只同意在保险理赔范围内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公安交警部门“关键事实无法查清”的责任认定,虽然本次事故无法认定,但双方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该交通事故中行人有过错,故应由机动车一方按过错责任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关于超出交强险的部分,虽然严女士要求丈夫朱先生与保险公司共同承担,但因严女士与朱先生系夫妻关系,是被害人的父母,原、被告之间的诉讼资格混同。同时,机动车商业险也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法院故对严女士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商业险赔偿及丈夫朱先生的赔偿责任不予处理。

(责任编辑:黄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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