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提高工伤职工定期待遇 一级伤残增发436元/月

2012年07月05日 08:11   来源:海峡导报   记者 李玉燕 张向阳 实习生 林璐
    厦门市工伤职工定期待遇,将进一步提高。厦门市政府近日下发文件,对2012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进行调整。调整后,一至四级伤残津贴分别提高到2074元、1959元、1844元和1728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规定,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发生变化,厦门市今年适时对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进行了调整。待遇调整计发时间,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一级伤残津贴为2074元

    根据调整方案,伤残津贴具体调整如下: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发伤残津贴分别为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额485元的90%、85%、80%、75%,即分别为436元、412元、388元、363元。 

    调增后一至四级伤残津贴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与伤残等级计发比例之积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与伤残等级计发比例之积的数额计发,即:一至四级伤残津贴分别按2074元、1959元、1844元、1728元计发。

    1995年至2003年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随退休养老金的调整规定而调整,调整幅度低于工伤待遇的,按上述调整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配偶每月增发194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每月抚恤金增加额根据供养对象按如下调整:配偶每月增发194元;属其他亲属每月增发145元。

    此外,《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12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还对特别调整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中,2012年之前发生工伤,在2012年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其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计发后,再按本通知调增。调增后一至四级伤残津贴,按不低于2074元、1959元、1844元、1728元的金额计发。

    而经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且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并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其定期待遇调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参照本通知的定期待遇调整办法和标准、幅度由用人单位进行相应的调整。

(责任编辑:李宏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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