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道路客运经营者有不按规定办理易主过户手续擅自经营等行为的,将被没收违法所得、最高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对于出租车,空车待租拒绝载客或强行并客的,将面临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而此前,尚未修改的《沈阳市道路客运市场管理条例》规定,对于拒载或强行并客的处罚仅为罚款500元。
昨日,记者从沈阳市人大获悉,《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由沈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12年4月19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5月22日批准,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其中,《沈阳市道路客运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条款的修改,引人关注。
出租车故意绕行 索高价
最高罚2000元
修改后的《条例》对于百姓关注的出租车拒载、并客等也有新规定。
修改后的《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汽车营运有下列行为的,处以以下罚款:
(一)故意绕行、索取高价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不使用计价器或利用计价器作弊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不按规定设置营运标志的,处以500元罚款;
(四)空车待租拒绝载客或强行并客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五)不按规定使用统一印制的票据或不如实填写给付票据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不按期接受审验营运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这六款内容中,对于“空车待租拒绝载客或强行并客”一项的处罚,要比修改前加重许多,修改前对于“空车待租拒绝载客或强行并客”行为的处罚,仅为罚款500元,本次则规定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
道路客运违规经营
处罚力度加大
针对道路客运经营者的违规行为,修改后的《条例》加大了处罚力度。
修改后的《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二)已办理停业、歇业手续又擅自经营的;
(三)不按规定办理易主过户手续擅自经营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可暂扣车辆。
旅游客车严重违规
吊销许可证
针对旅游客车的违规行为,修改后的《条例》规定:“旅游客车营运不在指定的发车点、旅游点停靠,沿途招揽乘客;专项包车营运运送零散乘客或异地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不履行行政处罚
法院可强制执行
如果当事人对行政处罚的决定不服,须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否则可能面临“强制执行”。
修改后的《条例》还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责任编辑: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