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银行信贷资金流入地下高利贷市场
(浙江)省高院发布《浙江法院民间借贷审判报告》力促民间融资阳光化
昨天,省高院发布的《浙江法院民间借贷审判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披露的数据显示,2008年以来,民间借贷案件收案量和标的额居前三位的是杭州、金华和宁波。温州近两年增长较快,2011年超过台州和宁波,居全省第三位。
数据显示,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几乎占据了浙江商事案件的半壁江山,总体呈上升趋势。
“从今年上半年,民间借贷案件再次大幅回升,并达到2007年以来最高点的情况看,预计今年全年收案量仍将持续上升。”浙江高院民二庭庭长章恒筑说。
《报告》中分析了浙江民间借贷纠纷五大特点,并呈职业化、中介化、组织化的新特征显现。一些地方出现了专门从事放贷的“职业放贷人”群体和为借贷双方提供“搭桥”服务的职业中介组织,使得民间借贷行为日益组织化、专业化。除担保公司、投资公司、典当行等中介机构纷纷介入民间借贷外,还有一些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也充当起民间借贷双方的“资金掮客”,利用管理漏洞操纵信贷资金流入民间放贷,以牟取利差。
民间借贷以经营性借贷为主,中小微企业深度介入,而且高息现象普遍存在,且日益隐蔽化。一些民间融资活跃的地区,月利率普遍在2分、3分以上,有的甚至达5分以上,即年利率回报超过60%。各地法院普遍反映高息借贷问题突出。为规避“超过央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以上的利息不予保护”的法律规制,出借人往往采取预先扣息、订立阴阳合同等做法,给法院认定事实带来困难。
章恒筑透露,浙江高院近期将结合金融改革实践,出台有关民间借贷审判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一是区分涉及企业的经营性民间借贷和一般的生活消费性民间借贷。在审理涉及企业的经营性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既要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从有利于企业生存发展、有利于民生的角度,注重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通讯员 张兴平 王华卫 记者 陈洋根)
(责任编辑:袁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