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四高12名学生翻墙遭开除 校长玩躲猫猫

2012年07月12日 00:00   来源:大河网   

深夜翻越围墙! 开除!

  12名即将升入高三的学生,为给同学过生日,翻越围墙被学校开除。“孩子坐卧不宁情绪很烦躁,如果真被学校开除了,阴霾肯定会笼罩他一生。想见校长恳请能给孩子一个改过的机会,但一直见不到校长且学校也不松口,我们该咋办?”昨日下午,漯河市第四高级中学(以下简称“漯河四高”)的几名家长和记者说起孩子的事,满面愁容。给同学过个生日就开除?学校为何“痛下屠刀”?记者就此事展开调查走访。

  12名违纪学生遭学校全除名

  事件

  在事发地——漯河四高西校区的一处公告栏内,一张大字报上的“通报”标题格外醒目:查高二年级2班、9班、16班、17班共有12名学生,于2012年7月3日晚10点后,从寝室跳楼翻越围墙外出。根据《漯河四高学生违纪惩处条例》第十八条第六款之规定,给予这12名学生转换学习环境之处分。

  “所谓的‘转换学习环境之处分’,就是‘开除’的意思,连老师都这样解释。”家长们告诉记者。据了解,7月3日晚上,因有一名同学过生日,这12名学生中的一部分在晚上10时寝室熄灯后,欲翻墙出校给同学送生日祝福,没想到刚翻越围墙,就被“守株待兔”的老师逮个正着。

  “被开除的12名学生中,好几个都是全年级的前几十名,学习成绩还不错。”学生家长们说,学生犯了错误,学校应该给予处分,但没想到却对孩子判了“极刑”,这让他们难以接受。“孩子们现在都追悔莫及,已充分认识到了错误,恳请学校能给他们一次改过的机会。”

  家长欲“申诉”,恳求给孩子一个机会

  调查

  “我们想见见校长,恳求他给这些孩子一个机会,但始终联系不上。”家长们说,他们还多次向该校西校区负责人求告,希望能收回成命,哪怕给改个“开除留校察看”的处分也行,但多日来的奔波无济于事,学校一直“躲猫猫”不松口。

  西校区负责人表示,这12名学生先是从学校寝室楼的窗户跳出来,后在翻越学校围墙时被值班老师发现。经过校方商议根据校纪校规,遂对12名学生做出了全部开除的决定。“不会因为某个学生学习好,违纪了就不处理他。学校的纪律对每一个学生都是平等的。既然学校已经做出了决定,就按决定执行。”

  律师

  做法“欠妥”,不应“一棒子打死”

  面对学校对违纪学生“一棒子打死”的做法,这12名学生的家长在苦求未果下,遂决定要采取法律手段为孩子们维权。昨日傍晚,记者采访了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的刘文奇律师,以及漯河市另外一所高中的负责人。

  “漯河四高的在校学生,仅仅因为在休息时间跳墙外出就被学校开除,明显处罚过重。”刘文奇表示,“根据《教育法》相关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学校应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可对学生采取其他处分。学生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无权私自开除学生,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而且还得经听证会通过,其做法首先在程序上是违法的。”漯河市另一高中的负责人表示,“在这件事上,开除1个学生也不妥,开除12人更是荒谬,对他们还是应该以教育后认错就行。”

  昨日下午,记者见到了漯河四高校长王敏甲。“这次受到处分的12名学生中,有些人早前已经有违纪处分,他们在跳窗时还损坏了窗户。”王敏甲说,这些学生是用被单结绳跳窗的,其行为有重大安全隐患,不严肃处理不行。“我们也可能根据不同学生的情况,会‘高高举起、轻轻放下’,但现在这个处分还在生效,他们不能真正意识到错误,我们就不能松口。”线索提供万先生

  相关链接

  学校校规与有关教育法规

  《漯河四高学生违纪惩处条例》第18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转换学习环境之处分(节选)。4.恶意散布谣言,侮辱诽谤老师和同学,造成严重后果者;6.私自下河塘洗澡、夜晚从寝室跳楼外出、翻越学校门窗、围墙者;11.男女非正常交往影响极坏者;14.留校察看期间再次严重违纪者。

  《教育法》规定:孩子们依法享有受教育权,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剥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8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责任编辑:黄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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