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作为“煤炭大市”,曲靖在其政府网站公布了《曲靖市加强煤矿安全管理促进煤炭产业安全发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新规将“矛头”直接对准各级政府分管领导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管理人员,按新制定的准入原则,不懂煤炭的“外行”分管领导2012年底前将被清退,被誉为“史上最严格煤炭管理规定”。
痛定思痛出新规
曲靖的煤炭远景储量高达276亿吨,占了云南省煤炭储量的52%。煤炭产业毫无疑问是当地支柱产业。但和其他煤炭大省、煤炭大市“同病相怜”,矿难一词,总和曲靖如影相随,频现报端。
据此前媒体不完全统计,仅2011年,在被报道的15起云南矿难中,曲靖就占了3起,分别为曲靖市云维集团祠堂坡煤矿矿难、曲靖华联煤电有限公司四号煤矿四号井矿难、曲靖市师宗县私庄煤矿矿难,3起矿难共造成27人死亡。而在过去4年中,曲靖市发生的矿难数量则高达16起。
可以说,矿难已经迫使曲靖处于“伤不起”的尴尬境地,特别是2011年的“11·10”特大矿难,单次造成21人死亡,引发全国轰动。由此看来,此次《规定》看似严格细致,其实不无缘由。《新规》是曲靖在煤炭生产安全上下狠心、出真力的信号,是痛定思痛之举。
“矿难频发是促成这个《规定》出台的直接原因。”曲靖市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一名万姓负责人坦言,希望新规能在加强煤炭安全生产上起效。
向涉煤外行领导“开火”
不同于以往,曲靖此次发布的《规定》,将“矛头”对准各级政府分管领导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管理人员。
新规下,首当其冲的是各县(市、区)分管煤炭及安全工作的副县(市、区)长、市级煤炭管理部门的行政正(副)职。按照《规定》,上述人员除必须具备《党政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从事煤炭、安全管理相关工作5年以上工作经历,并优先考虑使用具有煤炭专业学历的干部。
这一“准入标准”,除工作经历年限在各级中有小幅度调整外,基本贯穿于曲靖市各级监管部门。各产煤乡(镇)分管煤炭及安全工作的副乡(镇)长、县级煤炭管理部门的行政正(副)职,市级煤炭管理部门的科级干部均要求须有3年相关工作经历,而县级及其以下煤炭管理部门的科以下干部则须2年。而对于这两级监管部门中新调入干部,则分别要求具有4年和2年相关工作经历。
另外,按照《规定》,在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行政副职中、市级煤炭管理部门的科级干部中、县级及其以下煤炭管理部门的科以下干部中,煤炭及相近专业的技术人员比例分别不少于50%、60%和60%。
言外之意,在新规规定下,所有不具备煤炭或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经验及专业学历要求的县级官员、实际煤炭管理部门的行政正(副)职等领导,将被全部清退出现在的管理岗位。
曲靖市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万姓负责人表示:“曲靖的矿产资源和其它省份不一样,独特的地理环境造成曲靖的‘矿多矿小’的情况,曲靖的煤炭生产管理不能照搬其他煤炭城市的经验,需要结合本地实际。”
由此,一场煤炭管理“人事变革”在新规的指导下,将在曲靖逐步展开,并囊括了几乎所有煤炭生产监管人员。可以看出,“专业性”在此则新规中被凸现得淋漓尽致。
巨额奖励与严厉处罚并重
另外,此次曲靖发布的《规定》中,另一个引人注目的亮点是详细地规定了各级监管部门对于煤炭生产安全的奖罚机制。这一“枪口”也是直接瞄准领导。
按照《规定》,对于富源、宣威、麒麟、师宗、罗平等5个重点产煤县(市、区)监管部门官员,如年度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死亡人数、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上级下达的指标内,将参照煤炭产量,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实行重奖。
在5个县(市、区)中,以富源县、宣威市奖励额度最高,其县、市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可各获5万元奖励,政府分管领导可获4万元奖励,县(市、区)内,其他同级领导班子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主要领导可获共30万元奖励。
如完成安全生产指标,市煤炭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市煤炭工业局、市煤矿安全监管执法支队等相关监管部门同样能获奖励,其中,市煤炭工业局最高可获集体奖励80万元。
另外,如年度辖区内没有发生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为零,相应单位和责任人将获得2倍对应奖励。
除奖励外,此次新规中也制定了惩罚标准,赏罚分明。如辖区内一年内发生1次煤矿较大事故,或者煤矿死亡控制人数突破控制指标,责任区域分管煤炭安全工作的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主要领导,都将受到问责和处罚。
按照《规定》,如年度辖区内发生重大矿难,相关责任单位最高将被扣以基础奖数额的100%作为惩罚,扣完为止,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曲靖将“矛头”指向领导,能否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助力,目前新规初下,尚且不得而知。但唯一可以确定的是,曲靖此举,透露着反省、自我突破和竭力扭转局面的尝试。
作为一项系统工作,煤炭生产安全离不开各个监管节点的保驾护航。而在这其中,专业性管理人员更是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史上最严格的煤炭管理规定”似乎有它的道理。
如此“狠手”全国罕见
曲靖市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万姓负责人也表示:“清退不可能一蹴而就。”《规定》中显示,对于煤炭安全管理人员不具备条件的,将在2012年底前逐步进行调整、分流,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补充。
对于曲靖此次颁布新规,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宣教中心主任、2012年全国“安全生产万里行”总指挥裴文田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对分管煤炭安全生产领导作如此过硬要求,在全国范围内都颇为少见。
除了对分管煤矿生产的各级官员在此次《规定》中被进行严格限制外,煤矿企业作为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新规对煤矿企业管理人员也加以严格要求。
新规规定,煤矿法定代表人每月在矿时间不少于20天,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每周至少主持召开1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专门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曲靖市政府副秘书长伏永红表示,让懂煤炭的人去管理煤矿的安全生产,这是从多年来发生的事故中得出的教训总结。很多不懂煤炭的领导即使常常下井检查,但也因为自己并非专业人士,细节方面的不安全因素未必能发现,也很容易被那些被检查者糊弄过去,这就导致了领导下井检查的意义大为削减。曲靖此举强化了领导下井检查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建设首先是要硬件投入,然后便是人的因素。这两样都有保障了,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自然就能大大减少。”伏永红说。(杜弘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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