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一太平间弄错遗体烧错"爹"赔偿两家十万余元

2012年07月16日 07:30   来源:大河网   记者 王海锋 通讯员 齐娜 王兆南

  由于医院太平间的疏忽,导致两家亲人的遗体在拉走时弄错。近日,这场特殊的侵权官司由南阳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太平间承包人向死者亲属赔偿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4万余元。

  2009年1月24日,魏某的父亲病故,当日遗体被送至南阳市某医院太平间存放。第二天,亲属们在太平间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将“父亲”遗体拉走火葬。6天后,魏家人才得知,火化的并不是他们的父亲,而是也在此存放的徐某的遗体。后经辖区派出所调解,他们与徐某的亲属达成协议,归还徐某的骨灰,徐某的亲属不再追究魏家的责任。1月22日,医院太平间承包人牛某与徐某家属协商,赔偿徐某家属精神损失费6.5万元。魏家也找牛某要求赔偿,因协商未果,遂将牛某、太平间产权人医达公司和医院一并告到南阳市宛城区法院。

  宛城区法院一审判决牛某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等25402.90元,太平间产权人医达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医院不承担责任。

  2012年1月3日,原告以一审判决中精神抚慰金过低和医院应承担责任为由上诉到南阳市中级法院。牛某也提出了反诉。

  南阳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魏某等人在向牛某所开办的殡葬服务站交付相关费用后,双方之间形成了保管服务合同关系,牛某应承担逝者遗体保管义务。由于牛某经营管理混乱,造成逝者遗体错烧,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同时,医达公司作为太平间的产权所有者,对牛某的经营监管不力,导致事故发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原告方在错烧事件中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对该项损失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原判事实清楚,但处理不当,中级法院遂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牛某赔偿原告魏某等人经济损失44902.9元,医达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河南法制报)

(责任编辑:李宏果)

商务进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