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博白:4人谎称他人亲属遇难 骗钱终被抓

2012年07月16日 17:28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近日,广西博白县法院审结了一起以电话方式冒充亲属在外务工患重病或外出途中突遇车祸急需用钱,提供银行账户骗取钱财的典型诈骗案,四名被告人一审分别被判处一年零一个月至三年零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09年10月至2011年7月间,被告人吕某华(盲人)冒充吴某、李某平等8人的亲属,通过电话称上述被害人的亲属在外务工患重病或外出途中突遇车祸急需用钱,提供银行账户让被害人将钱汇入,如核实被害人已上当将钱汇入后被告人吕某华则伙同被告人吕某武、吕某桂、吕某锋或者安排他们分别单独到银行将所骗取的款项取出共10.72万元。其中:2009年10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吕某华拨打吴某家的电话,谎称其是玉林市人民医院主任、吴某的丈夫出了车祸急需钱医治,让吴某把钱汇入户名为吕某丽的银行账户上。吴某信以为真,当即赶往博白县学田信用社将1万元现金存入该账户。当天下午,被告人吕某华让被告人吕某武到博白县凤山镇信用社将该款全部取出。2010年6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吕某华拨打李某平家的电话,谎称其是李某平的姐夫覃某,且李某平姐姐患病在南宁需钱医治,让李某平将钱汇入户名为宋某银行的账户,李某平信以为真,当即到博白县旺茂信用社将人民币3.7万元汇入该账户。被告人吕某华让被告人吕某武到银行将该款全部取出。2010年12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吕某华拨打张某芬的电话,谎称其是张某芬的儿子亚旺,在广东中山市因胃出血需要动手术需要钱让张某芬把钱汇入名为韦某坚的银行帐户上;并从张某芬口中要到张某芬的丈夫杜某清的电话号码后拨打杜某清电话让杜某清把钱汇入户名为黄东的银行帐户。张某芬、杜某清分别到银行各汇款2.8万元、0.8万元。后被告人吕某华让吕某武、吕某桂将所骗取的款项取出。2011年5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吕某华拨打周某昆家的电话,谎称其是周某昆的儿子且开车撞伤了人需要钱,让周某昆将钱汇入户名为吴祖英的银行账户,周某昆于当天将0.32万元存入该账户,被告人吕某武、吕某桂、吕某锋随后将该款取出。2011年6月7日16时许,被告人吕某华拨打刘某平家的电话,谎称其是刘某平的丈夫李某贵、在昆明发生交通事故撞伤人需要赔偿,刘某平信以为真将0.6万元汇入吕某华提供的户名为吴祖英的银行帐户,被告人吕某武、吕某桂、吕某锋随后将该款取出。2011年6月7日15时许,被告人吕某华拨打刘某秀家的电话,谎称其是刘某秀的儿子,在广州发生交通事故撞伤人需要赔偿,刘某秀当即让李某兰帮忙将0.2万元汇入吕某华提供的户名为吴祖英的银行帐户,被告人吕某武、吕某桂、吕某锋随后将该款取出。2011年6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吕某华拨打黄某秀家的电话,谎称其是黄某秀的儿子,在广州发生交通事故撞伤人需要赔偿,黄某秀当即让李某芬帮忙将1.3万元汇入吕某华提供的户名为吴祖英的银行帐户,被告人吕某武、吕某桂、吕某锋随后将该款取出。

    在上所述诈骗犯罪事实中,被告人吕某华、吕某武参与诈骗7次,诈骗数额10.72万元,被告人吕某桂参与诈骗5次,诈骗数额6.02万元,被告人吕某锋参与诈骗4次,诈骗数额2.42万元。四被告人在法庭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犯罪事实表示无异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华、吕某武、吕某桂、吕某锋4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的钱财,其中被告人吕某华、吕某武、吕某桂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吕某锋诈骗数额较大,其4人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文华、吕武、吕桂、吕锋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华4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是共同犯罪。在诈骗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吕某华拨打电话、假冒身份、编造谎言、提供银行卡、安排同案犯取款,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吕某武、吕某桂、吕某锋负责取款,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吕某华是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吕某桂、吕某锋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且4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4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吕某武、吕某桂、吕某锋减轻处罚,对被告人吕某华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吕某华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8万元;被告人吕某武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5万元;被告人吕某桂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2万元;被告人吕某锋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1万元;并责令他们4人退赔被害人吴某红等8人的实际经济损失。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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