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近日颁布了《关于同步公示拟提拔干部财产的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将于8月1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规定,财产申报公示的对象包括:市委拟提拔担任正、副县(处)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市直单位党组(党委)拟提拔担任正、副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各县(区)委、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工业园区党工委拟提拔担任正、副乡(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干部。
财产申报公示的事项主要有5个方面,即拟提拔干部及其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房产情况,包括拥有住宅和非住宅的所在位置、建筑面积和房产性质等;车辆情况,包括购置时间和价格等;投资情况,包括投资或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基金等金融理财产品本金或市值、账户余额,和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注册公司、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时间、名称和投资总额等;存款情况,包括在各类金融机构的存款总额(含外币);债务情况,包括在各类金融机构贷款总额,向其他组织和个人借款总额等。
“暂行办法仅列出一些重点、常见的事项,主要是考虑便于操作。”淮安市纪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说。
据悉,依照暂行办法规定,拟提拔人选被确定后,需要填写《拟提拔干部财产申报公示表》并报纪委(纪检组)和组织人事部门。公示《拟提拔干部财产申报公示表》与干部任前公示同步进行。
为确保公示制度落到实处,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对拒绝申报的拟提拔人选,建议党委(党组)不予提拔。拟提拔人选在公示期间或提拔后,对隐瞒重大财产且在公示期间的,建议党委(党组)不予提拔;已提拔的,建议党委(党组)取消其任职资格;涉嫌违法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淮安市纪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公职人员申报并公布家庭财产以接受社会监督,是世界上许多国家通行已久的制度,并被公认为“阳光法案”、反腐利器。暂行办法的出台实施,强化了制度约束,为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腐败、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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