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违反者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据报道,目前广州一些建筑工地、搬家公司、快递公司仍未给工人发放上月的高温津贴,但广州市劳动监察支队未接到相关投诉。
建筑工地、搬家公司、快递公司是高温露天作业集中的场所,工人在高温酷暑下流着汗水辛苦劳作,应当享受用人单位发放的高温津贴,这种写在《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上的“纸上的权利”,在现实中为何很难兑现?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为何不向职能部门投诉,不去法院打官司,而宁愿吃“哑巴亏”?个中原因说起来并不复杂,用黄埔大道上某建筑公司一名工人的话说,“为了一百多元(高温津贴)丢一份工作不值得”———在劳动者普遍弱势、用人单位相对强势的当下,一个工人如果非要就高温津贴问题和用人单位“较真”,其结果很可能是,用人单位向他补发高温补贴,同时让他卷铺盖走人。在如此权利格局下,对大多数普通劳动者而言,是要一百多块钱的高温津贴,还是要一份踏实的工作,答案是不言而喻的。
劳动者在高温条件下工作却领不到高温津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却未见奋起维权,这不仅会造成劳动者的“经济贫困”(劳动报酬受损),更有可能加剧他们的“权利贫困”。长期以来,由于环境的制约和基础条件的缺失,普通劳动者缺乏参与制定规则、完善制度的渠道,使得他们不少人权利意识淡薄,维权能力低下,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或者缺乏明确的感知和严重的被侵害感,有意无意选择沉默;或者虽有维权冲动,但因缺乏足够的自信和能力,而终难有所作为;或者采取了实际的维权行动,但很快就碰撞得头破血流。久而久之,一些劳动者愈发陷入深重的“权利贫困”之中,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在他们那里或将成为一个遥远的故事。
对处于“权利贫困”的劳动者,外力施加的权利救济尤为重要。职能部门要大力督促用人单位按规定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对违反者坚决予以处罚。更关键的是,从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司法机关、工会组织到有关社会团体、公益机构、新闻媒体,应当全力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汇聚起强大的合力,通过办理个案、组织培训、舆论吁请以及坚持不懈的维权实践,形成激活劳动者权利意识、提高劳动者维权能力、为劳动者维权提供具体支持的多层次、全方位的权利救济体系,帮助劳动者走出“权利贫困”,及时维护劳动者包括高温津贴在内的各项权利。
我们期待,今后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就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事项订立集体合同或专项合同,用人单位将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向劳动者及时、足额发放高温津贴(而不得以生意不好、经济不景气等理由拒付高温津贴,更不能对“较真”的员工打击报复),成为一种理所当然、无可争议的常态。
(责任编辑:宋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