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记者从沈阳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得到最新消息,全市将开始实施租赁社会房源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目前有关部门已经制订了实施细则。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向户口所在社区提出申请;新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2008年以来毕业生)家庭、外来务工家庭可登录沈阳市住房保障网(www.syszfbz.com)直接提出申请,或由单位向单位所在的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统一提出申请。
申请时限为7月25日9时至8月20日17时,计划数额16700套。主城区无房户每月最高可享受租金优惠288元。
先自主选房,后享受租金优惠
租赁社会房源作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给保障对象家庭,是指经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批确认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结合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合适的住房后,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委托其代理与出租住房产权人签订租赁协议,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再将租赁的社会房源实物配租给该保障对象家庭。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租赁社会房源,作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给保障对象,保障对象在交纳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与产权人约定的市场租金后,按规定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优惠。
优惠标准:每平方米8-15元
将租赁社会房源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优惠具体计算方法为:租金优惠额=(保障面积-现有面积)×租赁住房所在区域市场平均租金×30%。
其中,家庭人口1人的按2人计算,保障面积32平方米;家庭人口2人的按3人计算,保障面积48平方米;家庭人口3人的,保障面积48平方米;家庭人口4人(含4人)以上的,保障面积64平方米。
市场平均租金按《关于公布沈阳市2010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相关标准的通知》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执行。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铁西区、皇姑区、于洪区、东陵区(浑南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棋盘山开发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元;苏家屯区、沈北新区(蒲河新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2元;新民市、辽中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康平县、法库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元。
按每平方米享受15元租金优惠的区域的无房户计算,单身家庭每月可享受144元租金优惠;2人和3人的家庭,每月可享受216元租金优惠;4人以上的家庭,每月可享受288元租金优惠。
申请条件:
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低于1700元
租赁社会房源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为: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有工作单位或稳定收入,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的;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低于1700元、单身家庭可支配月收入低于2500元(单身家庭申请人须年满28周岁;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条件,按照当地政府制定标准);申请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住房面积指家庭成员在本市已有的房屋面积、承租公有住房面积、申请之日前3年内已转让或赠予的住房面积,以及3年内被征收的住房面积)。
满足上述条件的外来务工家庭主申请人需在沈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1年以上。2008年以来毕业的新就业大学生(原籍非本市)需工作满1年以上,在沈无房,不受收入限制。
配租实行轮候和退出管理
符合条件的家庭信息存储在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管理系统的轮候库中。按年度配租计划确定配租户数,并通过电脑派位或申请时限确定配租家庭。确定的配租家庭名单将在沈阳市住房保障网上另行公告发布,并予以公示。
在租赁期内,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及住房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申请的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告,并按规定重新核定。合同有效期为1年,合同期满需重新申报,按年度配租计划及电脑派位或申请时限重新确定配租家庭。
(责任编辑: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