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见义勇为牺牲人员一次性奖45万元

2012年07月24日 19:08   来源:人民网   冯芸清 任宣
    “英雄流血又流泪”有望在广东成为历史。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今天上午在广州召开,《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等提交大会审议。《条例(草案)》是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确定的2012年立法计划新制定项目,将原来的《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以弘扬社会正气,解决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条例(草案)》着重加强了对见义勇为者的奖励和保障力度,不仅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见义勇为专项经费,还对因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由省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三十万元、行为发生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十五万元以上的抚恤金,并要求全省各地市无差别执行。

    见义勇为认定范围扩大

    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将见义勇为的定义扩大到包括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条例(草案)》规定,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同时,《条例(草案)》明确了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五种情形。其中,治安联防队员、交通协管员、户口协管员的行为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成立见义勇为评审委员会

    本次颁布的《条例(草案)》完善了见义勇为的确认程序,明确提出将成立见义勇为评审委员会,并对见义勇为的申请、举荐、调查取证、确认、复核、法律救济等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见义勇为评审委员会,负责见义勇为的确认。评审委员会由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教育卫生、司法等部门人员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的设立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该《条例(草案)》还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审委员会应当将确认见义勇为的程序和期限,通过政府网站、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安排见义勇为专项经费

    《条例(草案)》完善了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的工作机制。明确提出了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鼓励、物质奖励和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当前,广东省对见义勇为人员的经费保障存在诸多问题:据了解,目前全省只有4个地级市落实专项经费;各地对见义勇为牺牲、负伤人员的慰问奖励标准差距较大,如广州市发放牺牲人员的慰问金为 30万元,但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标准则为1-2万元;对见义勇为牺牲、伤残人员的医疗、生活保障落实不到位,“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情况时有发生。

    针对这些情形,本次《条例(草案)》中明确规定了政府必须安排见义勇为专项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确保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并制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其安排的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中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欠发达地区的扶持力度。

    见义勇为牺牲人员最低可获四十五万元奖励

    《条例(草案)》还加强了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力度。对原《规定》的相关内容予以删除,并增加通过国家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途径加强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障。

    条例(草案)》规定,因见义勇为而遭受人身损害的,在救治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等为治疗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安机关通知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管理机构先行垫付。造成残疾的,还应当垫付残疾生活辅助具费。造成死亡的,还应当垫付丧葬费。对因见义勇为牺牲、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给予一定数额的抚恤金。其中,对因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由省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三十万元、行为发生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十五万元以上的抚恤金。

    《条例(草案)》还规定因见义勇为造成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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