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郑州市将对担保机构实行分类监管,失信经营者将被以“C”级标示。近日,郑州市下发《加强担保机构监管暂行办法》,要求严厉打击担保机构的违规违法经营行为。 郑州市提高了担保机构的准入门槛,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设立担保机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亿元(含3亿元)。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其来源应当真实合法,并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到位,且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郑州市明确要求,担保机构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以及受托投资。如果担保机构直接或变相吸收存款、发放或者变相发放贷款、违反规定进行投资、擅自设立分公司、收取或变相收取担保费超出规定标准、为非法融资行为提供担保、超出核准经营范围开展其他活动等,要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介绍,今后,郑州市将对担保机构实行动态分类监管。根据合规经营信用情况、监管记分情况和年度审查情况,将担保机构划分为A(守信经营者)、B(警示经营者)、C(失信经营者)三类信用等级,与担保机构评优表先、政府奖励补贴、营业税减免、年审年检等挂钩。对长期不开展担保业务,担保业务不够规范,经营风险较大的担保机构,纳入重点监控名单,对于违法违规的公司由监管部门进行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河南法制报 首席记者 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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