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出台医疗救助新政策 22类病年救助不低于10万

2012年07月31日 00:00   来源:重庆晨报   任明勇

  患了这22类病 年救助不低于10万元

  适用于7类人群;市政府出台医疗救助新政策,不仅扩大了救助范围,患了大病还能获得大额救助

  备受关注的重庆医疗救助制度改革,终于有了结果。昨天,市政府出台了医疗救助新政策,《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不仅扩大了救助范围,而且患了大病还可以获得大额救助,其中有22类病的年救助封顶线(含住院和门诊)不低于10万。

  每年可获五六十元参保费

  此次市政府出台的《意见》,扩大了医疗救助范围。对于救助对象,政府将全面资助他们参加医疗保险。从2013年起,医疗救助对象(属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除外)参加一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应缴纳的个人参保费用,属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人员的给予全额资助,其他对象按50元标准给予资助;自愿参加二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统一按60元标准给予资助。超过资助标准的个人应缴参保费用由救助对象自付。

  救助对象未参加医疗保险的,由民政部门负责通知本人在户口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看门诊有200元限额救助

  《意见》规范了普通疾病医疗救助。取消临时医疗救助,规范普通疾病门诊和住院医疗救助方式。

  对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以及城乡低保对象中的80岁以上老年人和需院外维持治疗的重残重病人员,每年给予不低于200元的限额门诊救助,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门诊费用,在救助限额标准内给予全额救助,救助资金当年有效,不结转使用。对限额门诊救助对象以外的城乡低保对象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门诊费用,按不低于6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门诊救助封顶线不低于100元。

  救助对象范围中前五类人员患普通疾病住院医疗,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不低于60%的比例给予救助;对其他救助对象按不低于4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不低于6000元。

  22类病最高可获10万救助

  以前的医疗救助政策,都设有封顶费用。一般一年不超过1万元或数千元。而此次出台的《意见》,在重大疾病这一块有了大的改变。

  采取“病种”和“费用”相结合的方式,对医疗费用过高、自付费用难以承受的前七类救助对象给予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将22类疾病纳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住院治疗或门诊放化疗、透析、输血治疗的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救助对象范围中前五类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其他救助对象按不低于50%的比例救助。年救助封顶线(含住院和门诊)不低于10万元。

  而特殊病种以外的其他疾病,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一次住院治疗费用(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3万元的,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特殊病种的救助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不低于6万元。

  救助对象享受一站式服务

  困难群众如何获得救助?《意见》说,救助对象能够享受一站式服务。

  一方面,结合我市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开展,依托医疗保险信息管理平台,通过增加功能模块,同步建设与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资源共用、信息共享的医疗救助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制度的人员信息、就医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的无缝衔接,达到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一站式”同步结算。

  另外一方面,还将扩大“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网络,将医疗保险与医疗服务机构均纳入医疗救助定点服务机构范围,并与其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与义务。承担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要设立定点服务机构并挂牌服务,开设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同步结算的缴费窗口,张贴医疗救助就医指南,定期公布医疗救助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编辑:石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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