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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规定农民工工作住所稳定即可落户城镇

2012年08月03日 03:41   来源:河北新闻网-燕赵都市报   

  工作稳定住所稳定即可落户城镇

  我省落户城镇政策四年三度放宽

  主要针对进城务工、长期在城镇生活的农民工

  进城后读书、就业享受同等待遇,耕地、宅基地仍可继续保留

  7月30日,省政府发布文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放宽城镇落户条件,引导在城镇稳定就业和居住的人员有序转为城镇居民,积极引进各类人才。这是继2009年、2010年我省两次放宽城镇落户政策之后,再一次放宽了落户的大门。1日,记者专访了省公安厅人口支队负责人,就此次政策的出台进行了采访。

  落户政策四年三度放宽

  省公安厅人口支队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表示,和2009年、2010年的落户政策相比,此次政策更注重申请落户人的两个稳定,一是稳定工作,一是稳定住所,鉴于河北在上两次,包括2003年的户籍改革中,已经基本完善了落户政策放宽的大部分条款,此次落户政策的变化并不是很大。

  这次放宽的落户政策,主要是针对进城务工、长期在城镇生活的农民工,解决他们的社保、医保、低保、孩子就学等后顾之忧,以便这些为城市化进程做出巨大贡献的群体,能得到更多的社会保障,也为河北的新型城镇化进程提供人口流动的多项服务支撑。

  该负责人介绍,省公安厅人口支队会根据全省不同地市的情况,出台更具体细化的实施措施,目前,此项工作已进入调研阶段。

  合法住所、稳定收入即可落户城镇

  2010年的城镇落户政策中,要求在县城以上城市合法经营、依法纳税或者连续缴纳养老保险或者连续务工6个月以上的,凭本人书面申请相关证明可落户,如今,这项政策再次放宽,没有了明确具体的时间要求。《意见》提出,在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在设区市市辖区有合法稳定职业满1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对城市发展需求大,并且城市综合承载能力较强的地方,可以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放宽职业年限的要求;城市综合承载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职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作出更严格的规定,同时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长期在当地务工、经商人员的城镇落户问题。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年限由所在地设区市政府制定。

  省公安厅人口支队表示,上述关于年限的规定,正在调研中,根据地域不同,各地市具体要求或有不同。

  农民进城后土地可继续保留

  《意见》第一次明确: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须尊重农民本人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鼓励农民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建立农村土地自愿退出补偿机制,对自愿放弃农村土地的农村居民给予合理补偿。

  坚持土地用途管制,不得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禁止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严格执行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有关政策。

(责任编辑: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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