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省市营改增有了时间表 11月1日广东正式试点

2012年08月03日 15:24   来源:羊城晚报   严丽梅
    国务院第212次常务会议确定,今年内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从上海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含宁波市)、安徽、福建(含厦门市)、湖北、广东(含深圳市)等8个省(直辖市)。8月2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公布了8省市开始营改增的时间表,其中,给广东定下的时间表是11月1日。

    该通知规定,8省市自2012年8月1日起开始面向社会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开展试点纳税人认定和培训、征管设备和系统调试、发票税控系统发行和安装,以及发票发售等准备工作,确保试点顺利推进,按期实现新旧税制转换。

    通知明确,各地新旧税制转换的时间不同,北京为9月1日,江苏、安徽为10月1日,福建、广东为11月1日,天津、浙江、湖北为12月1日。这些地区纳入试点行业的纳税人,自新旧税制转换之日起,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据羊城晚报记者了解,目前广东营改增启动的准备工作正在紧锣密鼓中,由财政、税务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成的营改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开展此项工作,制定试点具体操作办法和配套政策等。

    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看,广东适用上海市同样的试点方案、试点行业和政策安排。

(责任编辑:韩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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