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实施大病保险后 个人负担将降至15%以下

2012年08月31日 07:00   来源:扬子晚报   于英杰

  假设江苏确定的居民医保“大病”标准是2.5万元,新农合“大病”标准是1万元。居民王先生患了肺部肿瘤,经过手术、化疗、康复等过程,前后产生12万元的医疗费。

  如果王先生参加了居民医保,在他12万元的医疗费中,有10万元在医保政策规定的报销范围内。经居民医保基金报销,符合规定的10万医疗费合计报销了70%,即7万元,王先生还要负担3万元。算上不符合报销政策的另外2万元,他个人要承担5万元的医疗费。

  正好,王先生有了“大病保险”,剩余5万元的医疗费已超过城镇居民医保“大病”标准。其中,他第一次报销后剩余的符合政策规定的3万元,“大病保险”应至少再报销50%,即1.5万元。这样,王先生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综合起来至少报销了85%。他最多只付3.5万元的医疗费(含不合规定不报销部分)。

  但王先生家庭困难,符合江苏民政部门确定的医疗救助标准,到年底他享受到5000元的救助。最终,王先生只支付了3万元。

  如果王先生参加了新农合,在他12万元的医疗费中,有10万元在新农合政策规定的报销范围内,在新农合基金为他报销70%后,他还要承担5万元医疗费,超过了新农合“大病”标准。因此,“大病保险”对第一次报销后剩余的符合规定的3万元至少再报销50%,即1.5万元。综合起来至少报销了85%。

(责任编辑:李宏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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