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水街市场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汪自力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受贿罪,一审获刑9年。汪自力不服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以该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昨日记者获悉,朝阳法院经重审判决汪自力有期徒刑7年。
2009年7月,汪自力从秀水辞职后曾实名举报秀水售假,然而当年年底,他本人却因参与售假和受贿在呼和浩特被北京警方带走,后被检察机关公诉。据指控,汪自力在2007年年初到2009年5月期间,以允许商户在秀水市场内出售假名牌、帮助过户摊位、解决工商查抄等名目,6次向不同商户索要好处费,其中金额最大一笔为15万元,最小也要2万元。汪自力还和秀水街市场保卫部原经理祖绍忠二人于2008年伙同商贩杨昌军在秀水地下三层储存大量LV、CUCCI、CHANEL等假货,用于销售并共同分成,警方在杨昌军仓库内起获带有注册商标标志的各种型号男女式包共8425个,货值金额76万余元。
开庭时,汪自力辩称,由于自己是“打假”举报人,为此遭到他人诬陷。然而根据检方提供的证言,多名商户都证明汪自力索取贿赂的细节。祖绍忠也曾供述说,他和汪自力以及时任秀水街董事长助理的吴卫爽找到杨昌军,共同出资到广州买假名牌,并在秀水开设仓库售卖分成的事实。
法院一审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汪自力有期徒刑9年,没收财产1万元,罚款1万元;祖绍忠获刑5年半。一审宣判后,汪自力提起上诉。2011年12月19日,市二中院终审裁定原审判决认定的两项罪名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朝阳法院在重审中,对于检方指控的7项罪名,否定了3项事实,判决汪自力有期徒刑7年。
马上就访
辩护律师质疑检方证据
汪自力写1.6万字上诉状
昨晚9时许,记者联系到汪自力的辩护律师李云清。李云清说:“汪自力和我仍然坚持认为他是无罪的,汪自力也已经写了1.6万字长的上诉状,将再次上诉。”
李云清表示,此次汪自力的刑期减少了两年,是因为法院最终未能认定检方的三项指控。律师所指的三项指控包括2007年1月,汪自力收受商户范某等四人两万元;2008年4月,收受商户过户好处费4万元;2009年5月,以允许两名商户经营假包为名索好处费两万元。
汪自力在上诉状中写道:“我汪自力因实名举报了杨昌君在秀水市场售假的问题后,杨昌君才被拘留、被逮捕。汪自力与杨昌君之间由此形成了敌对的利害关系!但一审判决书中却只字不提对杨昌君的举报人乃是汪自力这一事实,从而掩盖了杨昌君涉嫌诬告陷害举报人汪自力的犯罪行为……”汪自力认为,检方的指控并未形成确凿无疑的证据链条,尤其缺乏一些关键证人的证言,他还提出对多份证据进行真假鉴定。
李云清同样对证据提出质疑,他表示,按规定,据以定案的书证应当是原件,但是控方当庭出示的证据一直是复印件,而一审法院却以此作为定案根据。虽经辩护人再三要求,至今仍未能看到原件。李云清据此认为,法院重审认定的四条所谓的犯罪事实,也同样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责任编辑: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