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结合当前临时用地管理情况,对《天津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以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
临时用地,是指因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察需要,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使用的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办法》规定,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临时使用土地不得影响城市建设规划、市容卫生;不得妨碍道路交通;不得损坏通讯、水利、电力等公用、公共设施;不得污染环境或造成水土流失;不得兴建永久性建筑物;不得在临时使用期间内擅自改变土地使用用途;不得擅自将临时用地出卖、抵押或者转让给他人;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办法》规定,国土资源部门自接到临时用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颁发《临时建设用地批准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适当延长,并续签临时用地合同,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
据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临时用地只能建造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附着物。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附着物,恢复土地原貌或达到约定条件,交还土地;临时占用耕地的,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根据《办法》,临时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土地权利人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合同应当约定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与土地现状地类;土地用途、使用期限及交还土地标准;临时用地补偿标准、金额、支付方式与期限;双方违约责任等事项。同时,临时用地申请人提出用地申请时,应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土地复垦协议,并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
(责任编辑:石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