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规范企业裁员 须提前与员工商量

2012年09月14日 14:47   来源:新华日报   李源

  扬州13日出台《企业裁减人员报告受理工作规范》,明确提出用人单位应通过采取减少工作时间、适当降低工资等积极的补救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裁员。根据新规,用人单位需要裁减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需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裁减人员。

(责任编辑:韩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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