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10月起启动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2012年09月14日 14:22   来源: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唐江澎

  “以药补医”怎样破除

  就是在试点公立医院,将其收入补偿由原来的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所有药品都是零利润销售(中药饮片除外)

  医院运转如何保障

  措施:医院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以确保医院的收入不减少,同时以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

  影响:医务人员只能靠改善服务赚钱,开大处方等行为将减少,患者的医疗负担将进一步降低

  本报讯 县级公立医院药品也将“零利润”销售,医院将不再靠药费挣钱。昨日召开的湖南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会议决定,今年10月起,全省将在浏阳、茶陵等8个县市先行全面启动实施破除“以药补医”机制改革,取消药品加成。副省长李友志出席会议并讲话。

  24家县级公立医院先行先试

  今年10月起,湖南省将在浏阳、茶陵、炎陵、湘乡、石门、祁阳、冷水江、龙山8个县市的24家公立医院启动县级公立医院改革,首要工作就是取消“以药补医”。

  省卫生厅厅长张健指出,取消“以药补医”,就是在试点公立医院,将其收入补偿由原来的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医院销售药品可以得到比批发价高出15%的批零差价)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所有药品都是零利润销售(中药饮片除外),医院将不再靠药费挣钱。

  会议要求,试点医院要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配备率不低于基本药物目录种类的80%,基本药物使用总费用比例不低于药品总费用的30%。

  试点医院将减收药品收入约2亿元

  省卫生厅政策法规处王湘生处长透露,根据对2011年医院药品合理差价的测算,试点的8县市24家医院因此减少的药品加成费用将达2亿元。以浏阳市为例,其下辖的3家公立医院,目前的药品加成总额达4500万元,取消药品加成后,这部分费用将全部取消。

  一下子取消了2亿元的收入,如何保障医院正常运转?据介绍,医院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以确保医院的收入不减少,同时以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将以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合理调整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费、护理费、手术费等医疗服务价格,使医院通过提供优质服务获得合理补偿。

  “试点前,县级医院主治医师的挂号诊疗费仅3.5元,住院一级护理收费5元至8元,根本无法体现其劳务价值,这也是催生出大处方、过度医疗的根本原因之一。”王湘生说,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也将有助于将医院从原来扭曲的盈利观念中扭转过来,进而提高自身的服务质量,为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百姓医药负担将逐步降低

  “短期内,老百姓医药负担降低不会太明显。”王湘生表示,取消药品加成后,患者的实际医疗费用可能会有一些下降,但因为医疗服务价格的提高,下降的幅度不会太多,患者也可能不会有太多感受。但从长远来看,破除“以药补医”后,医务人员只能靠服务赚钱,通过改善服务行为,其医疗行为将更为规范,大处方等行为则将减少,患者的医疗负担肯定会进一步降低。

  根据湖南省实际,全省确定试点县市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总量不得超过医院因药品零差率销售减少的合理收入的80%,并将调整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政策范围。这也表明,患者的实际就医支出将低于改革之前。

  此外,试点公立医院还将通过降低高值医用耗材的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的检查、治疗价格,推进总额预付、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按均次付费等多种支付方式改革,进一步降低患者的医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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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术项目提价幅度不超过三成

  省物价局昨公布试点县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标准

  本报讯(记者唐江澎 通讯员刘龄予) 针对此次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中涉及的药品及医疗服务价格调整问题,昨日,省物价局公布了试点县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标准。

  省物价局明确规定,诊查费按含挂号费、诊查费和药事服务成本进行测算和调整,可分设门诊诊查费和住院诊查费。门诊诊查费标准可按医师技术等级制定,普通门诊诊查费控制在每次10元内,住院诊查费标准控制在每天15元内;护理费根据护理成本及优质护理标准进行测算和调整,但一级护理收费标准不超过每天20元,要注意各护理等级之间标准的衔接;治疗项目收费单项提价幅度原则上控制在30%以内;手术项目收费标准的提价幅度不超过30%;中医类项目提价幅度控制在50%以内;床位费偏低的可作适当调整,3人间的收费标准一般不超过30元/床/日;适当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价格,其中检查费中的CT、核磁共振等大型医用设备检查费降幅不得低于10%;检验检测类项目不得提高标准。

  省物价局要求,各试点县(市)人民政府要在10月9日前将医药价格改革试点方案报市州物价局,10月15日前市州物价局审核后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物价局。省物价局审批后,于2012年10月25日前书面批复试点县政府实施。

(责任编辑:韩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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