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120万 辽宁省见义勇为奖励有望翻倍

2012年09月28日 08:35   来源:人民网   张胜昔

  辽宁省见义勇为英雄最高奖励金额,有望由目前的64万元增至120万元,几乎“翻番”,居全国前列。“不能让英雄流血又流泪”,这是辽宁重奖见义勇为英雄的最主要原因。

  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了《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修订草案建议稿)》。

  建议稿希望:对见义勇为人员,根据其表现和贡献,给予下列表彰和奖励:县级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不低于5万元的奖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模范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不低于10万元的奖金;省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不低于20万元的奖金;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和奖励、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见义勇为人员,在上述奖金的基础上,再分别颁发15万元、 30万元、 40万元的奖金。

  权威人士介绍,见义勇为人员获得奖金的额度是按照累加的方式计算的,因为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和奖励是不同级别的政府评选出来的。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获得辽宁省人民政府授予的见义勇为英雄称号,那么这个人一定先被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表彰和奖励。

  按照现行条例计算,目前辽宁省见义勇为人员最高奖励金额为64万元;建议稿中的最高奖励金额为120万元,比现行标准几乎翻番。

  同时,建议稿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见义勇为奖励保护基金,将其纳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所需经费的支出。

  此外,建议稿对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诬陷、报复,危害其人身、财产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拒绝、推诿或者拖延抢救治疗负伤的见义勇为人员的,依法追究医疗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从事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或者贪污、侵占、挪用见义勇为奖励保护基金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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